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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侨务》
 
 
第二篇 侨  务
 
 
第一章 安置救济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安置救济
 
 
  归侨的安置救济工作,始于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二月,百余名在俄国流离失所的
华人回哈尔滨,由道台杜学瀛,发放旅费,送回原籍。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以后,成百上千的华侨、华工陆续回到哈尔滨,当局不仅不予安置,
且如临大敌。1919年1月30日,郭宗熙电吉林省各道尹:“闻有阻留欧俄之华工万人已附
‘激党’,苏俄政府派他们潜回中国,鼓吹社会主义,请各道严加防范”。2月5日,北京政府
国务院电令东北三省督军、省长:对由俄国回国的华工,要“设法从严检查,分别遣归原籍”,
以防止受“过激派”影响。3月27日,吉林省长公署训令滨江道尹:“近有300余华工行将回
国,回国后难保无煽诱军警工党情事,亟宜切实防范,所有沿边各省区,于该华工回国时,
务当切实侦察,即时设法遣散,勿任煽聚。如有勾结煽惑情事,应即查拿,从严究办”。按
照当局的部署,凡是回到哈尔滨的华侨、华工,大都遣返原籍。
  1919年8月,国务院侨工事务局颁发了《安置回国华工章程》,并通令各省遵照执行。
但由俄国回到哈尔滨的大批华侨、华工,并没有执行这个《安置办法》,只对少数病残者和
在哈尔滨市有亲可投并有人担保,才安置在哈尔滨,其余均遣返原籍。
  1920年6月,由俄京至伯力被难华侨5000人,乘戊通公司派去的三艘轮船抵哈尔滨。哈
尔滨警厅派员同水上警察一起,问明难侨乡里,分别遣返原籍。同年6月2日,黑龙江省长公
署和督军公署训令实业厅在哈尔滨设慈善救济会,广劝捐款,救济在俄国失业的华侨。8月
18日,戊通船业公司营救庙街遇难华侨的船只,在伯力被日、俄军阻止,庙街华侨1000余人
乘俄船到伯力,又换乘绍兴号轮船回哈尔滨。第二批由庙街到伯力的华侨800余人,换乘海
伦号由伯力回哈尔滨。这两批难侨到哈尔滨后,分别被遣返原籍。
  1923年7月10日,由满洲里运来哈尔滨华工175人,由工人代表于世芝带领,到哈以后,
有亲可投的61人留在哈尔滨,其余114人去长春。
  1924年8月,中国驻伯力领事馆派员护送残疾华侨于新龙、刘福增、于成仁、栾云红、
吴仲仁、郭正刚、仲统钦、王元山、刘树林、潘元发、徐曾开、董子明12人回哈尔滨。这些
残疾华侨,在伯力以乞讨为生。驻伯力领事馆筹集了资金并与同江县戊通公司接洽,对这些
人回哈给予免费船票,同时函告东省特区长官公署查照,届时予以照料并请分别安置。8月
20日,东省特区长官公署向东省特区警察总管理处发出第728号训令:长官公署同意驻伯力领
事馆遣送12名残废旅俄华侨回国,附去名单,要立即予以办理并设法安置。8月29日,12名
华侨到哈尔滨后,滨江警厅派警员照料,并交傅家甸贫民养济所收养。
  据东北行政长官公署总务科统计,1923年12月27日—1924年11月17日,由伯力等地回哈
尔滨华工,共15批,471人。其中12人经滨江警察厅接收安置在傅家甸贫民养济所,其余经
警厅询明在哈确有亲友准于找担保人担保,留在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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