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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侨务》
 
 
第二篇 侨  务
 
 
第三章 落实政策
 
 
第二节 清理档案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平反冤假错案的同时,开始清理归侨、侨眷档案。1982年
4月21日,市检查落实侨务政策领导小组部署了清理档案工作,要求各单位对归侨、侨眷和
港澳同胞的人事、组织、保卫档案进行彻底清理。档案中无根据的材料,“文化大革命”中
乱加的罪名和一切虚构的材料,全部清理出来,当众销毁。对已做结论的政治历史问题,都
向本人讲清楚,结论材料由本人签字,过去未签字的均补签。归侨、侨眷较集中的单位,抽
调专人,组成领导小组集中清理。档案清理后,填写“归侨、侨眷档案清理报告表”,报市
侨办。哈尔滨市机械局有归侨、侨眷35人,分布在所属19个工厂。市机械局清理档案领导小
组把这些档案集中到局里,集中人力,用13天时间全部清理完毕。市检查落实侨务政策领导
小组办公室向全市推广了这一经验。经过一年的时间,全市共清理了1535人的档案,清理出
“控制使用”、“长期考察”、“不能重用”等各种不实之词材料和所谓“反动社会基础登
记表”以及被扣压的国外亲属来信、照片等629件4261页。同时,将本人被迫写的“检查材
料”、国外亲属来信和照片退还本人;将“不实之词”的材料当众销毁。
  1985年10月15日,市侨办发出通知,要求对归侨、侨眷档案再次进行清理。已经清理的,
在1985年末按规定搞好复查验收工作。市侨办重点抽查了汽轮机厂、量具刃具厂、焊接研究
所等单位的档案清理工作,被抽查单位清档工作均符合要求。
  1986年7月10日,市侨办根据全国侨务工作会议部署和哈尔滨市清理档案中存在的问题,
再次制定《关于清理归侨、侨眷档案工作规定》。规定指出:原定右派、中右或因“右派言
行”受到处分的干部,经复查改正的,其档案材料应按中央组织部〔1979〕组通字51号文件
要求,只保留复查结论、报告和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以及原结论(或决定),其它有关材料均
应抽出销毁;对反右倾斗争中形成的材料除平反和改正结论外,其它材料一律抽出销毁;对
所作“控制使用”、“海外关系”、“海外归来”等歧视性材料,一律抽出销毁;某些档案
材料中含有违反侨务政策的栏目和内容,剔除后影响档案内容完整的,应重新填写,重新填
写有困难的,原材料可不剔除,但必须加备考表予以说明;档案中的“敞口”材料应抓紧核
实作出结论,无法核实或查无根据的,应从档案中剔除销毁;归侨、侨眷干部档案的清理,
按照中央组织部〔1980〕21号文件规定执行。市公安局为了认真清理归侨、侨眷的保卫档案,
成立了领导小组并向各级保卫部门发出通知,对清理保卫档案提出了明确要求。
  到1986年末,全市清理档案工作,反复进行三次。共清出3667人各种不实之词材料6502
页,按规定除退还本人的,都全部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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