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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粮油供应
1956年8月10日,哈尔滨市粮食局规定,居住在市镇粮食定量地区的归侨、侨眷,凭华
侨证明,除参照本人及其家属的劳动差别由各区粮食供应管理处予以评定粮食供应等级外,
并发给居民粮食供应证,持证明到指定供应部购买粮食。居住在市郊农村主要依靠侨汇为生
的侨眷,凭华侨证明按农村粮食统购办法核定供应量发给粮证,持证到当地供销社购买粮食。
在粮食品种安排上,照顾侨眷生活习惯,根据粮食部门现有品种,优先满足侨眷的需要。豆
油供应按侨眷所在地的供应标准执行,市区每人每月7市两,郊区农村每人每月5市两。在特
殊情况下,对归侨、侨眷进行临时粮油补助。侨眷举办婚、丧、喜庆等所用粮油,在市区的
凭民政科证明,在郊区的凭乡人委证明,各区粮管处(所)可酌情予以补助。对回国探亲及
团聚的华侨口粮,每月供应不低于30市斤成品粮,豆油按当地职工标准供应。
1972年11月24日,市民政局通知,为照顾归侨和港澳同胞的生活习惯,由民政局出具证
明,每月发给部分细粮。
1982年4月21日,市侨办等6个部门规定,对归侨的细粮供应,除享受归侨待遇外,还享
受南方籍科技人员、市民的年、节和老年人细粮照顾。
二、子女升学、就业
1962年哈尔滨市民政局规定:对归侨学生报考高等院校,采取内部掌握“同等成绩,优
先录取”,“能跟班上课,即照顾录取”的原则。
1982年4月21日,市委组织部、市侨办、市教育局等6个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落实
侨务政策的具体规定》,归侨子女报考初中、高中、中专、大专院校,达不到最低录取分数
线的凭市侨办证明,可给予照顾10分(即在考试总分中加10分)。同等分数可优先录取。
1983年8月6日,市侨办、高等学校招生办、市教育局等6个部门根据省侨办、省高等学
校招生委员会等6个部门联合发出的〔1983〕黑侨政会字16号文件,对归侨、侨眷子女升学
照顾,再次做出规定:归侨、侨眷及其子女,报考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考分已经达到
录取分数线的,根据录取有关规定,尽可能按报考志愿顺序照顾录取;考分略低于录取分数
线的,除报考文艺体育专业以外,可以适当照顾(不超过一个分数段)录取。报考暨南大学、
华侨大学,统考总分低于全市最低录取分数线10分以内的,可照顾录取。归侨、侨眷及其子
女报考重点中学、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等,均可降低一个分数段或不超过10分录取。归侨、
侨眷子女报考技工学校,考分达不到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可下降10分录取。高考未被录取的归
侨、侨眷及其子女,如愿继续报考,可留原校续读一年。
1982—1990年,哈尔滨市归侨、侨眷及其子女,报考大专院校,重点初、高中和中等专
业学校,因考分未达到录取分数线,被降低一个分数段照顾录取的416人。
1982年8月8日,主管侨务工作的副市长郭长胜,就市侨办提出的解决归侨、侨眷子女就
业问题的意见,召集市侨办、市计委、市劳动局等部门协商,对归侨、侨眷子女就业问题提
出了解决措施:凡需要安排在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归侨、侨眷子女,由各单位负责安排,年终
统一结算劳动指标;需要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的,除统一招考中予以适当照顾外,属于落
实政策、海外亲属中有较大影响或对国家四化建设有贡献、子女家长是知名人士或在四化建
设中贡献突出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市侨办审查同意后,市劳动局负责安排。
1983年8月6日,哈尔滨市侨办等6个单位对归侨、侨眷子女就业问题做了进一步规定: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工(包括自然减员),归侨、侨眷待业子女,考分达不到招工最
低分数线的,可照顾10分录取。其中,属于有突出贡献的高级知识分子和对外有重要影响人
物的子女,同等条件优先招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劳动服务公司建立的集体经济组
织,应优先安排待业归侨、侨眷子女。侨联要大力扶持侨资、侨属集体企业,以安置归侨、
侨眷待业子女。对于愿意自谋职业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规定》还明确提出,市直各单位、各局所属单位的归侨、侨眷待业子女,由各单位侨
务部门负责,经本单位侨务领导小组或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由劳动部门安置在本单位、本
系统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各区劳动部门应按规定给予办理就业手续。各区所属单位的归侨、
侨眷待业子女,由主管区长审查批准后,由区劳动科负责安排在区属集体所有制单位,并按
规定办理就业手续。
对归侨、侨眷子女就业,除了在政策上做出适当照顾规定以外,侨务部门还积极创造条
件同有关单位协商安置了一批待业子女。1986年,在全市招工时,市侨办积极同市劳动局联
系,一次安置98名归侨、侨眷子女(全民所有制)。1987年市侨办所属华侨商场,先后录取
87名归侨、侨眷子女,并向吉侨商店(吉林省在哈尔滨市兴办的侨资企业)推荐8名归侨、
侨眷子女。市侨联所属华侨企业公司及友谊华侨商场、中美合资顺发编织厂等单位,先后安
排了20名归侨、侨眷子女。据统计,1982—1990年全市通过各种渠道共安置归侨、侨眷子女
(包括集体所有制)641人。
三、住房
1977年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在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拨出15万元专款,为归侨、侨眷
新建800平方米住宅,解决了22户(包括串换旧房)归侨、侨眷的住房困难。
1982年4月,市委组织部、市侨办、市房地局等6个单位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落实侨务
政策的规定》,对归侨、侨眷住房确有困难的,在同等条件下,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优先
给予解决。有的单位如按“分数”多少确定分房时,其所在单位对归侨、侨眷要确定适当照
顾的分数。
1983年8月6日,市侨办等6个单位为解决归侨、侨眷住房困难,再次做出补充规定:归
侨、侨眷住房确实困难,属于职工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单位确实无力解决的,由系统
包干解决;少数单位和系统都无力解决的以及属于城镇居民的,可以从地方财政投资建造的
住宅中拨出适当数量加以解决。各部门、各单位在分配职工住房时,对归侨、侨眷要优先照
顾,特别是对归侨、侨眷知识分子和有突出贡献及对外有重要影响的人物,力争在一年内优
先解决,并在住房面积上放宽。对新回国定居和最近几年出国定居又回来的归侨、侨眷的住
房,要在当年解决。条件一时不具备的,也要临时安置好,力争在一二年内解决其住房问题。
要求:归侨、侨眷中的讲师、工程师、主治医师或相当于这一级技术职称的其他人员的住房,
应比照本单位科级干部的住房条件优先解决;对正副研究员、正副教授、高级工程师(含正
副总工程师)或相当于这一级技术职称的其他人员的住房,应比照本单位处级干部的住房条
件优先解决。对一般归侨、侨眷住房困难的,也应比照一般干部、职工的住房条件优先解决。
对于有突出贡献,被评为省市劳动模范,连续三年被评为县以上先进工作者,或者对外有重
要影响的人物,更要优先解决,并且在住房面积上适当放宽。各单位在分配职工住房时,可
以根据归侨、侨眷人数和住房情况,单独拨出一部分住房,交由本单位侨务部门负责分配。
1983年市长办公会议提出,从1984年起,每年拿出5套住房,帮助所在单位无力解决归
侨、侨眷住房困难问题。1984年末,市政府还拨给市侨办10万元建房费,为归侨、侨眷解决
住房困难。
1982—1985年,全市通过各种渠道,为224户归侨、侨眷解决了住房或改善了住房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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