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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侨务》
 
 
第四篇 管  理
 
 
第一章 行政机构
 
 
第二节 市政府侨务办公室
 
 
   一、机构设置和编制
  1981年7月29日,市政府第23次市长办公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副秘书长吴道真关于国内侨
务工作座谈会的汇报和中央领导关于侨务工作的重要讲话,决定组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侨务
办公室。8月15日,省编委同意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成立侨务办公室。市侨务办公室和市侨联
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个名义),定编12人,为市政府直属局级单位。12月24日,市编委
同意市侨办秘书处和市侨联办公室合署办公,增设侨务处。
  1982年3月,市侨办党组成立。市侨联工作由市侨办党组代管。
  1984年2月,哈尔滨市市直机关机构改革。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侨务办公室设秘书
处(处级)1职,侨政处(处级)2职。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设办公室(处级)2职。6月5日,
市编委第13次会议决定,市侨办机关行政编制18名(含市侨联5名)。
  1985年11月,市直机关机构改革,1986年3月10日,市侨办、市侨联正式分设,市侨办
定编15人,处级3职。
  1988年8月23日,经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市编制委员会批准,市侨办设秘书处、侨
政宣传处、对外经济联络处(与市中国旅行社合署办公),编制15人,处级职数6职。
  1990年末,市侨办机构编制为: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处5人,侨政宣传处4人,对
外经济联络处4人。
  二、任务、职能
  市侨务办公室是市政府管理全市侨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业务上受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和黑
龙江省侨务办公室指导,负责哈尔滨市内和境外的侨务工作。除铁路、森工、农场三大系统
的侨务工作,分别由哈尔滨铁路管理局、省森工总局和省农场管理局负责以外,其他所有在
哈尔滨市的中直、省直单位的侨务工作,均由哈尔滨市侨务办公室负责管理。市内的侨务工
作对象是归国华侨、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外籍华人亲属;境外的侨务工作对象是华侨。
  1.任 务
  对全市侨务工作统筹规划,协调服务,综合指导,监督检查。保护华侨和归侨、侨眷的
正当合法权益,增进同外籍华人的亲戚情谊,广泛地团结侨胞和归侨、侨眷,为振兴中华,
统一祖国,发展同各国人民的团结友好而奋斗。
  2.职 能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哈尔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侨务工
作的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
  检查、督促全市有关单位和部门贯彻执行侨务政策,负责收集与综合侨务信息并向领导
和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综合指导全市侨务工作,部署开展侨务活动,在侨务政策上指导市侨联的有关工作。
  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保护侨汇政策,检查侨汇物资供应的情况,并提出改善措施。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上层人士的统战工作,开展对华侨、华人的宣传工作,并
做好代表人物的人事安排。
  负责督促全市“三资”企业中有关侨务政策的贯彻执行,保护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关心其工作与生活,为其排忧解难。
  负责经市政府批准的国外侨胞和港澳同胞中重点人物的邀请,接待各阶层华侨、华人社
团的来访。负责国外侨胞、港澳同胞来哈尔滨探亲、旅游、科技交流、洽谈贸易、投资办企
业等联络服务工作。接受国外侨胞和港胞的邀请,按规定办理组团出国考察或访问有关事宜,
并会同市外办开展友好城市的华侨与华人工作。
  负责处理国内外侨务对象的来信来访。参与有关部门涉及侨务政策方面大、要案的查处
工作。
  负责对国外侨胞和港澳同胞向哈尔滨市有关部门捐赠物资的检查工作和申报手续。
  按政企和政事分开的原则,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宏观管理与指导,负责对侨属企业
的具体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
  完成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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