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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1月1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发出通知,凡往港澳、朝鲜及出国旅行者,都必须报
公安局办理出境手续。对国外和港澳等地来哈尔滨定居(旅行或迁移)的华侨和港澳同胞,
各派出所要在24小时内报市公安分局,各分局在24小时内报市公安局,登记备查。
1953年4月17日,市公安局通知,各分局从当日起建立华侨登记簿,对归国华侨进行登
记。1954年1月15日,市公安局又通知,各分局取消“华侨登记簿”,改由市公安局户籍科
户卡股直接登记,加强统一管理。
1954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外事处向市民政局发出“为中国人随苏侨家属去苏办理退籍
手续”公函,对中国人随同苏侨去苏联做出明确规定。
同年,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向青岛、内蒙、哈尔滨、天津、旅大等地发出“关于朝鲜归
国华侨及朝鲜人去朝鲜问题”的公函,申请人家属在朝鲜,出国在于谋生或与家人团聚的,
经审查,申请人在国内有职业,生活无问题的,暂不予以批准出国;如在国内无工作,生活
确实困难,经华侨联合会证明或向中国驻朝鲜使馆调查,其确有亲属在朝鲜,可酌予批准出
国。申请人在朝鲜确有财产及生产资料,欲出国从事生产的,如查明其在国内生活确实困难,
可酌情批准出国,如申请人出国为变卖财产的,应尽力劝阻或转托在朝之亲友处理,如确实
无亲友可托,亦可酌情批准其出国。华侨子女在国内求学,父母皆在朝鲜,申请回家探亲者,
根据侨委、学校和公安机关的材料及本人的家信等,经审查情况属实,可准予去朝鲜。对于
那些在朝鲜无家属、无财产、本人有民刑案件者,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
1955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中朝之间通行制度的规定》,“中朝两国人员除按已有规
定,双方已签证的过境居民和军人外,其它人员欲出入对方国境,必须持有本国外交机关护
照或归国证明书,并办妥对方签证,方允许入境。”同年7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对
发照及受理程序做出规定,发照机关为省人民委员会外事处,发照范围包括华侨、侨眷申请
去朝鲜。哈尔滨市由市人民委员会外事处直接受理审批本国人出国申请,市公安局协助审查。
对华侨、侨眷出国,要查明其本人有无足资及本人身份证件。
1964年,哈尔滨市根据中侨委、公安部的规定,优先批准下列人员出境:因公务需要经
审批机关批准以普通居民身份出境的;老人、小孩在国内无亲人照顾,需往国外、港澳投靠
亲属的;城市中拖儿带女的妇女,生活确实困难,需往港澳或国外投靠丈夫的;受侨居地政
府限制,不能回国探亲的华侨要求直系亲属前往港澳相会的;在港澳或国外的直属亲属病重
或死亡,确需本人前往探望、料理后事的;急需出国或去港澳继承财产、助理店务和亲自领
取侨汇的;归侨学生家长要求携带出境的,均优先批准。
1982年7月18日,黑龙江省侨办通知,从1982年9月1日以后批准双程(去港和返回)去
港探亲的干部、职工及退休人员必须在双程通行证期满前按时回来,不准办理离职,不注销
户口。
1986年12月3日,市侨办按照上级侨务部门规定,对朝鲜、蒙古华侨要求回国定居者做
出规定,对朝鲜、蒙古华侨确有困难,可批准其回国定居。凡在国外无依靠,生活确有困难,
回国投靠子女的老人,夫妻国内外两地分居,国外一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家庭生活有实际困
难的,在国外受打击迫害,处境困难,需要回国探亲或愿意服从国内分配的,均可批准其回
国定居。但对于回国探亲、治病或从朝鲜越境回来的华侨,原则上不予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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