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机构、团体与民政会议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民政机构
第二节 东北沦陷时期
1933年7月,哈尔滨地区分设的市、县划一,成立哈尔滨特别市,伪市公署内设社会科
为民政机构。1937年7月1日改哈尔滨特别市为哈尔滨市,翌年将社会科改为民生处,下设社
会科,主管民政工作。社会科辖育儿院、慈善救济所、水上救护队和社会事业联合会,负责
收容14岁以下孤儿、残老人员和救护埋葬溺水死亡人员等事宜。各区事务所设民籍系,主管
民籍去留及印鉴管理、国兵及军事援助、办理埋葬许可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