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 财税 金融

第二章 金融
 
    解放前方正县金融事宜被私人资本操纵。解放后由人民银行承办。民国时,县人口少,工商业不发达,金融业务量不大,由当时的商务会兼办。同时有私人"当铺",以应民间急需。伪满时由金融合作社承办此项业务。  
    新中国成立的1949年县成立人民银行办事处,1951年改为方正县支行,经营各项存款、借贷、储蓄和代国库收兑金银等工作。自1952年开始,陆续在8个区政府所在地成立银行营业所,并将新中国成立初期设在农村供销社的农村信用部,逐步转为信用合作社,移交给银行领导,与当地银行营业所合署办公,经营农村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1979年成立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
    1952年,县内有八个信用合作社,至1956年发展到13个。人民公社化后,信用社随同行政区划和管理体制的变更而多次调整,但仍保持一乡一社,至1985年全县有银行营业所15处,信用社15个,储蓄所5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