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 财税 金融 第二章 金融 第六节 金银收兑 50年代初期,国家规定允许个人收藏金银,不准流通,并按国家牌价交银行统一收兑和管理。1953年国家统一了金银牌价。省规定了标准。银元标准原重量应达0.85市两,成色在88%以上。凡实际重量不低于0.82市两,成色不低于84%的,一律按银元每枚1元人民币兑换,白银每市两为人民币1.25元。 1957年金银调价,上级规定。每克黄金3.04元,白银每克1角,银元每块2.5元。1980年又提高价格,每克黄金13元,白金2元,银元每枚5元。本县收兑不多。1975年收兑银元255枚,换人民币637.5元;黄金443克,换人民币1 351.23元,白银53 051克,换人民币5 305.16元。1983年收兑黄金197克,换人民币2 561元;白银11 635克,换人民币2 327元;银元40枚,换人民币21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