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农业 第七章 渔业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民国时期,有关渔业生产及管理机构无记载。伪满时期,芳正县水产方面行政事宜由伪县公署农林股负责,水产收购、出售、配给等事宜由兴农合作社办理。 解放以后,渔业管理机构几经变化。1949-1957年,县政府在农业科内设水产干部负责全县水产工作。1952年,松江省水产局在本县设水产技术指导站一处,对通河、木兰、宾县、方正4个县进行养鱼技术指导。1956年,该站并入县商业科,更名为方正县水产技术推广站-1964年,县水产事业管理站成立,负责全县水产行政工作和养鱼技术指导。1972年10月,在水产站的基础上建立县水产供销公司。1981年,县政府设水产科,与水产技术推广站合属办公。1984-1985年水产科撤销,县水产总站成立,与水产技术推广站合属办公,隶属于农业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