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经营管理 第二章 国有房产 第三节 租 金 一、租金调整哈尔滨市1946—1948年期间,市政府只掌握一部分敌伪房产,收取少量 的实物租金。 1949年1月第一次制定租金标准。根据房屋不同使用性能分为3个标准:住宅、工商业 用房,及工商业占用的厨房、宿舍、仓库。每一个标准分六等六级,按东北流通券计算。住 宅每平方米最高5000元,最低1250元;工商业用房每平方米最高25000元,最低6250元;小 规模工商业用房及工商业占用的厨房、仓库每平方米最高15000元,最低3750元。同时,根 据承租人的不同情况和居住条件,增减租金:凡投机倒把、“跑小市”及经纪人的住宅租金 按规定标准增加二倍;担任房产管理组长的住户租金,根据住宅距房产公司远近(公司所在 地道里)按比例减收租金,除道里区减收40%外,道外、南岗、马家、新阳、顾乡、太平、 松浦、香坊等区减收60%;对军属、市政府职工家属住宅租金减收40%;特殊贫困职工、市 民免收租金;地下室按六级住宅租金标准征收50%。 1949年4月第二次调整租金标准。由于物价不稳定,以固定流通券计租的方法对养房不 利,在计租方法上改为以工薪分计租。租金标准仍分六等六级。住宅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最高 0.65工薪分,折合东北流通券9295元,最低0.15工薪分,折合东北流通券2145元;门市房 租金标准,包括工商业、公用等单位用房,最高3工薪分,折合东北流通券42900元,最低1 .5工薪分折合东北流通券21450元。在区分租金标准时又具体规定:门市房无论做何使用, 均按门市房标准计租;门市煎饼铺及家庭手工业,按门市房一半征收租金;营业用在门市房 以外的住宅、宿舍、仓库,按住宅征收;门市房以外利用住宅作营业使用的房屋,按营业一 半征收;天棚层和条件好的地下室,按该房等级减二级,四级减一级、半地下室按四级、条 件差的地下室按六级;质量好的仓库按五级、板仓库按六级;过道一户使用收租,两户以上 使用不收租;四级房处在背阴面,酌情减级。 1951年7月第三次调整租金。由于建筑材料调价,以租不能养房,加上币制改革,对租 金再次调整。在计租方法上仍按原来的六等六级,提高了计租的工薪分,住宅租金标准最高 每平方米按使用面积提到0.95分,折合旧人民币1320元,最低提到0.45分,折合旧人民币 625元,门市房租金最高按使用面积提到4.5分,折合旧人民币6225元,最低2.25分,折合 旧人民币3127元。住宅作商业或手工业的房屋按门市房租金一半征收。大铁仓库、影剧院按 门市房租金一半征收。 1952年6月第四次调整租金,确定按建筑物的造价成本计租,既体现以租养房,又考虑 照顾人民生活负担能力。根据房屋不同使用性质,制定住宅、机关、部队、学校、工业和商 业用房三种租金标准。住宅用房按三级房屋成本,分六等六级并增加环境率5%—40%。每 平方米按使用面积最高2.3分,折合旧人民币4255元,最低0.6分,折合旧人民币1110元。 机关、部队、学校及工业用房标准只分六级,不分地区等级,不加环境率,每平方米按 建筑面积最高为6.2分,折合旧人民币11470元,最低为2.4分,折合旧人民币4440元。 商业用房租金分四等六级,按三级房屋成本增减环境率10%—70%。每平方米按建筑面 积最高为9.2分,折合旧人民币17020元,最低为2分,折合旧人民币3700元。 1954年8月,随着工薪分增值,住宅租金增涨到最高每平方米4800元(旧人民币下同), 最低为1300元;工业用房最高每平方米为12900元,最低为5000元;商业用房最高每平方米 为19100元,最低为4200元。 1955年3月第五次调整租金。由旧人民币按工薪分值计租改为以新人民币计租。住宅租 金标准平均下调12.2%。每平方米最高为0.40元(新人民币下同),最低0.12元;工业 用房标准分为六级不分等,每平方米最高为1.29元,最低为0.50元。商业用房标准分为四 等六级。每平方米最高为1.91元,最低为0.42元。 1956年1月,按照国务院机关宿舍计租办法,对住宅租金进行第六次调整,按房屋结构、 地面、内墙、顶棚、门窗不同质量和完好程度五项内容各分五级确定租金分数。租金分数乘 房租分值(每分值三厘五毫)为每平方米租金标准。对居住条件、自然环境的差别,采取增 减"积点"办法按规定的率数调整。经过调整后每平方米最高标准0.35元,最低0.056元。 为便于租金标准评定,市房地局根据房屋具体状况简化了住宅标准评定办法,住宅租金 标准一直执行到1990年。 工商企业用房租金自1953年3月按建筑面积成本租金调整以后一直沿用到1988年2月。1988 年3月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物价局下发《关于统一调整全省城镇工商用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调整后的工商业用房租金标准比哈尔滨市1953年3月制定的标准平均提高1.29倍,仍然低于 房屋实际成本40%。 新的工商业用房租金标准,首次将各类房屋的划分与国家制定的房屋四类七等的划分标 准统一起来。 哈尔滨市房地局和哈尔滨市物价局1989年2月,联合下发《关于贯彻省建委、省物价局 〈关于统一调整全省城镇工商用房租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制定了加收三率(环境率、 腐蚀率、震动率)的幅度,其具体环境档次:一等街道,工业加收环境率40%,商业加收环 境率100%;二等街道,工业加收环境率20%,商业加收环境率70%;三等街道,工业加收 环境率10%,商业加收环境率30%;四等街道一律不加环境率。这个租金标准一直沿用到1990年。 二、征收与管理 哈尔滨市自1949年开始制定统一的租金标准以后,租金征收与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市房 产管理部门根据每个时期的不同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建国初期,公职干部实行供给制,为照顾其生活,市政府规定:"凡国家机关干部职工 在现行租金标准的基础上享受七折待遇。" 1952年,市政府颁发《哈尔滨市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租金征收,自许 可租用之日起,凡15日以内者,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者按全月计算。"第19条规定:"承 租人每月须按公房主管机关所指定之地点,限期内缴纳租金,如逾期5日以外,每逾1日则课 以应缴租金0.5%滞纳金。" 1952年民用住宅租金采取三种收缴方式:护房组长代收、房产管理员自收、银行托收。 1956年《哈尔滨住宅房屋租金收租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凡机关事业、企业职工租用 公产(代管房产)和私产者,各区房产管理公司按月逐户提出租金票据,由机关事业、企业 单位代收,按规定期限到本区房产管理公司缴纳。凡市民租房参加护房组者,按集体交租办 法办理,给予9折优待,由护房组长代收,按规定期限到本区房产管理公司缴纳。为鼓励房 产组长积极工作,1957年又规定给予房产组长租金7折优待。 1966年4月,市房地局制订《租金征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租金征收与 管理作出27条规定。各房管处、所根据《细则》规定,普遍建立租金征收帐簿,包括:住宅 租金基本台帐、住宅房产租金台帐、单位租金基本台帐、租金征收分户明细帐、租金征收总 帐。租金征收辅助帐簿,包括:台帐目录、护房租名薄、租金减免登记簿、租金送达簿、机 关用房租金登记簿、工业用房租金变动登记簿、商业用房租金变动登记簿、住宅租金变动登 记簿。对于予收租金、租金变动、实收处理与返还、拖欠、上缴处理等,各房管处根据《细 则》规定,制定详细工作标准。 1966-1976年期间,在执行七折优待规定中很不统一,对租金管理受到一定影响,使有 些应该享受七折优待的没有享受,有的不应该享受的反而继续享受。为清理租金优待范围, 1978年市房地局颁发《关于复查七折优待享受范围的通知》。对不属于七折优待房租范围的 即予取消,并规定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住房优待证明每半年复查一次,未经复查者,租金台 帐员不予七折优待。同时,责成房管员注意依靠民管会组织和广大住户,准确掌握享受房租 七折优待职工工作单位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房租七折优待中出现的问题。 1978年5月23日市房地局颁发《关于在法制教育中对内部职工加强交租教育的通知》, 处理房管部门内部职工拖欠房租问题。据1972年记载,市房地局内部职工欠租210户,1978 年增加到280户,欠租额由1万元增到1.7万多元,最长的欠租户长达12年,欠租额400余元。 经过教育,在市房地局内部开展了清缴职工陈欠租金活动。 由于房屋年久失修失养、分配不当、动迁遗留问题、工程质量差,加上租金收缴不严以 及社会不正之风等因素,造成一部分住户的租金长期拖欠。市房地局直管公房租金1970年以 前累计拖欠48.5万元,1971-1981年期间拖欠53.4万元。到1983年市房地局尚有102万元 的直管公房租金(主要是民用公房租金)未能收缴上来,形成历史性的陈欠。陈欠租金拖的 时间长,催缴难度大,给国家税收和房屋修缮带来了困难。市房地局1983年1月颁发《关于 收缴陈欠租金提成奖励的意见》:"凡收缴1981年末以前的陈欠租金,一律按实收额提成, 其中民用陈欠提取10%,公企提取1%。截止1990年直管公房陈欠租金尚欠68万元。 随着城市住宅建设的发展,楼层不断增高,房屋设备逐步完善,三、四层楼房被公认为 最好的楼层。市房地局1984年2月23日颁布《关于停止执行住宅房屋楼层递减租金通知》, 取消了1956年规定的按楼层递减5%租金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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