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经营管理 第二章 国有房产 第五节 拨用房产 建国初期,为缓和财政紧张,1945年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东北财政管理局发出〔1945〕 第93号通知,停收预算内单位房屋租金。1955年1月6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建设厅通知: “经省政府决定,凡住公产之省、市地方预算支出单位(包括差额补助单位),从1955年1 月1日起,停止缴纳房租(代管房产除外),其所住房屋的维修费则由所住机关负责解决。” 1965年3月17日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黑建字〔1965〕第58号文件,通知停止拨用公有房产。 从拨用到停止拨用的10年间,市房地局先后拨给省市机关、团体、文化、卫生部门和大专院 校、中小学校的公有房产共计50.7万平方米。 1980年拨用房产产权关系不变,仍为国家所有房产,使用单位自修自用,由市房地局间 接管理。 由于“文化大革命”期间,省、市房产机构被撤销,房管人员被调走,致使拨用房产的 管理比较混乱,相当一部分拨用房产改变了拨用当时的用途。据市房地局1980年统计,有7 .95万平方米的拨用房产转作它用。市房地局为解决拨用房产管理中存在的乱拆乱改、私自 转让和失修失养等问题,根据龙革发〔1978〕73号文件规定,1981年3月向市政府提出“关 于加强拨用房产管理的请示报告”,提出六条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拨用房产的产权归市房管部门所有。使用单位不准擅自出卖、拆除、转 让或改变用途。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必须经市房地局批准。 二、对于符合拨用条件的,继续按拨用房产管理,发给单位拨用房产使用证;对于使用 权已转给企业事业单位或擅自改变用途的(住宅暂不处理)由市房地局收回直接管理,并从 1981年1月1日起,按房产使用性质和房产等级收取房租。 三、对于原使用单位转租、转卖给企事业单位的拨用房产,由市房地局收回直接管理, 并追缴所收房租和非法卖房款。 四、对于因基建或其它原因拆除的房屋,由使用单位赔偿损失或以新建房屋抵偿。 五、对于放弃管理和只用不修的房屋,督促使用单位加强管理,限期修复。对于无管理 和维修能力的,由市房地局收回直接管理,原使用单位按房产破坏程度补交维修费。 六、对于拨用房产中的影剧院、招待所和旅社用房71412平方米,由于使用单位不是国 家行政开支的预算单位,而且这些单位利用房产从事经营活动获得收益,所以对这部分房产 不应再按拨用房产处理,由市房地局收回直接管理收租。 4月,市政府发布《关于清理拨用房产的通知》,要求各拨用房产使用单位“按规定表 格登记造册,于5月末以前,向市房地局申报。”经过一个多月的工作,全市使用拨用房产 的65个单位有38个填报了拨用房产登记表,有27个单位未登记。在清理登记中,市、区24个 单位登记了19个;省直41个单位只登记了22个。开展拨用房产清理登记,由于关系未理顺, 清理登记工作不了了之。 1986年,市房地局结合产权登记发证,从明确产权入手,印制《拨用房产证书》,并对 57栋8.9万平方米的拨用房产发证。1987年,市房地局又对中、小学校使用的102栋10.3万 平方米拨用房产发证。两年间共对159栋,19.1万平方米拨用房产颁发“拨用房产证书”。 1987年1月24日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出《关于禁止将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 非住宅用房划拨给使用单位自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将国有房产拨给 使用单位自管,实质上是平调国有房产为单位所有,在法律上是一种侵权行为。”《通知》 强调“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非住宅用房划拨给使用单位自管”。“19 78年以前无偿划拨给商业、服务行业使用的非住宅用房,各地房管部门应予收回,实行统一 经营管理。”《通知》对拨用房产收回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以后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出了 原则规定,还附录了自1962年中央第一次城市工作会议至1983年期间,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关 于城市公有房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有关文件。哈尔滨市政府接到紧急通知以后,常务副市 长李嘉廷、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盛祖宏作了批示。市房地局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批示,拟通 过产权发证,彻底清理拨用房产,收回改变用途的拨用房产5800平方米,纳入起租管理。 显示原文件 显示原文件 显示原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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