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财政管理 第四章 企业财务管理 第三节 流动资金管理 1949年前后,根据有关规定,对市属企业,依据年度财务计划,每年核定一次流动资金, 由市政府审核批准,核定后不足的部分,由银行贷款和经理基金补充。1951年,按照政务院 规定,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重新清理登记,重新估价。依据1951年国家下达的生产任务核定 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以最少的物资和货币资金来完成国家计划确定的任务。在保证完成生产 计划的条件下,确切地核定正常的周转定额资金和周转率,逐级上报国家核资委员会核定其 国家投资和企业流动资金。当年核定市属31户企业国拨流动资金368.9亿元(旧人民币), 重点投于糖厂255亿元,纸厂20亿元,酒厂及啤酒厂20亿元,金笔厂20亿元。1952年,根据 市政府规定,对市属工业企业所需流动资金不足的,除银行贷款解决部分外,如再不足,由 财政拨给。企业多余的流动资金收缴财政。1953年,对企业增加流动资金计划定额和定额负 债减少额,以上年计划利润、多余流动资金、定额负债增加额依次抵拨,补充流动资金不足。 1954年,工业企业定额流动资金1360亿元(旧人民币),企业实有资金626亿元,年初财政 拨付87亿元,年末上级增补405亿元,企业实有资金年末达到1118亿元,占定额流动资金的 82.2%。1955年,对地方国营企业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预算拨款。对其季节性超定额储备资 金、季节性生产企业超过最低季节所需资金、采购、销售过程中的结算资金、个别定额大于 第四季度定额之差额,经企业间调剂仍不足的,仍由银行贷款解决。1958年,对市属工业企 业当年需要增加的定额流动资金,30%由财政拨付,其余70%由银行贷款解决,并按市政府 “增产不增资,大增产小增资”的要求,在市属企业开展了节约资金的竞赛活动。当年核定 的工业企业流动资金相当于工业总产值的13.02%,实际占用额下降到占工业总产值的 8.61%,节约资金3745万元。 1959年,根据国务院规定,工业企业、商业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定额 流动资金由财政按1958年12月31日企业自有资金数额统一拨给银行,再由银行分别向各企业 贷放。此后企业需要增加定额流动资金仍由财政从预算中适当安排,交银行统一贷放。仍由 财政,协同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核定企业定额流动资金,审定流动资金计划,管理企业流 动资金。国营农场需要增加流动资金,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直接拨款,不再通过银行贷款解决。 1960年对企业进行三清、三查、一促、一压工作。通过企业自查、互查和财政辅导检查,共 清查出各种物资价值达4060万元,不合理费用摊入成本316万元,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节 约各种资金2874万元。1961年,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除超定额部分仍由银行贷款外,定额 流动资金80%由财政拨给,其余20%由财政统一拨给银行,再向企业发放定额贷款。1961年, 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财政、银行联合核定市属工业企业定额流动资金2.06亿元。1962年, 取消对国营企业定额流动资金20%由银行定额贷款的办法,已由银行贷放20%定额贷款的企 业,按1961年12月31日定额贷款的帐面余额转作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对商业企业不再实行流 动资金全额由银行贷款,改由国家核拨部分自有流动资金。企业在银行建存款、贷款两个帐 户,存款户支付税金、上缴利润、利息、工资、商品流通费、非商品定额资金、上缴折旧、 暂付款等,贷款户支付商品采购款、运费、装卸费、包装费、保管费、进货税金等直接费用 及委托银行收款等。1962年,对企业在清仓核资的基础上核定的定额流动资金,资金占用较 年初压缩47%。同时清理企业间拖欠货款1804万元,偿还历年遗留债务5044万元(其中财政 拨款3924.6万元),退赔平调集体经济财产2406万元。 1963年,由市人民委员会颁发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流动资金只限用于生产 周转和商品流通,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和其它财政性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企业抽调或 筹借流动资金,企业也不得向外借出流动资金。企业应根据国民经济计划和主管部门下达的 流动资金周转指标,编制流动资金计划定额,逐级上报财政部门审查,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同年,根据规定,对商业企业核定流动资金,在商业部下达到省的指标范围内,逐级核定到 企业,财政核拨给商业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占企业全部流动资金的30%,其余70%由银行 贷款补充。 1963年,对工业、商业、农牧企业,处理1961年以前财务遗留问题18643万元。其中, 企业物资3项损失10400万元全部冲减企业自有资金。挪用银行贷款用于财政性开支的6144万 元,用冻结其它单位存款218万元,其它资金1623万元,市财政结余1396万元,请省财政拨 款2897万元予以解决。平调或动用集体所有制的资金1389万元,用冻结其它单位存款136万 元,其它资金42万元,请省拨款1211万元,予以归还或退赔。并请省财政拨款710万元,拨 付应由财政拨付的收购资金。1964年,根据省规定,重申农牧、水产企业产品不准赊销,往 来货款及时结算,不得相互拖欠。同年,由省财政拨款继续处理财政历年遗留问题2144万元。 1966年,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包括财政拨给的定额流动资金和银行超定额贷款在内的平均 占用额,依照批准的生产计划,核定资金占用总额计划,在总额内,由财政根据财力,拨给 一定比例的流动资金,其余由银行贷款补充。农牧企业的流动资金,由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 组成。新建农场和扩大规模的农场,需要增加的自有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核拨;未扩大规 模的农场,自有流动资金多余或不足,由主管部门调剂解决。季节性和临时性需用部分,由 银行贷款解决。1970年,对企业搞计划外基本建设占用的资金4797万元,由地方机动财力解 决1070万元,省财政拨款1161万元,企业及主管局自筹298万元,营业外列支906万元,其余 继续挂帐。中央下放企业占用的865万元,经财政部同意在企业决算时全数解决。1971年, 财政给商业企业增拨流动资金30万元。1972年,由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市财政金融局按照 “大增产,小增资,增产不增资,减产减资”的原则,联合核定下达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计划定 额水平,为每百元产值占用资金19.89元,按此水平向工业企业增拨流动资金5579.2万元。 1973年向商业企业增拨流动资金60万元。1974年,全市地方工业企业全年平均占用定额流动 资金42183万元,比1972年核资水平多占7237万元,超过20.9%。每百元产值平均占用流动 资金42.85元,比历史最好水平的22.45元,增长将近1倍。本年拨付流动资金982万元,其 中工业企业640万元,商业企业200万元,农牧企业135万元。1976年,由省财政给市属新建 投产企业和挖潜翻番、增产幅度较大的原有企业增拨流动资金710万元。1977年,省财政给 因外进矿石和增产幅度较大,资金不足的市属钢铁等企业、增拨流动资金280万元。同年, 根据商业部规定,对商业企业清理流动资金。以9月末为界,清理地方抽调、摊派,基本建 设挪用,职工借支,赊销预付,逾期定金,短货少款,低值易耗品损失,简易建筑占用,福 利基金超支,应付未付款项等资金。1974—1979年,财政向商业企业增拨流动资金546万元。 平均每年增拨91万元。1979年,处理企业用于人防工程、知识青年下乡、医药福利费超支的 挂帐资金2100万元。其中,工业企业1626万元,商业企业223万元。 1982年,对工业企业经批准报废的库存机电产品回炉处理或回收部门回收,并取得处理 凭证后,在批准数额内,冲销流动资金或银行贷款。对涤棉布降价后,物资、供销企业和以 涤棉布为原材料的生产企业库存,按调价前一天实际库存数量和调整后的价格,调整帐面价 值,其差额减少国家资金。1983年1月,对纺织工业企业的化纤、棉花,包括原料、在产品、 产成品按调整价格前一天的实际库存数量的调价前后的差额,调整库存价值,增减相抵后的 净增或净减额,由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银行同意后,相应增减企业国拨流动资金。1983年, 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银行统一管理之前,先对工交企业清查国拨流动资金数额,清查流 动资金损失,清查新建企业流动资金需要额,核销机电产品、钢材削价报废损失,核定1984 年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并依据当年下达的流动资金周转指标,作为一项指令性任务,对企 业及其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并在企业和主管部门建立流动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分析报告和考 评制度,由经委、财政、银行定期组织综合分析和考核评定。1983年7月,国营企业流动资 金改由银行统一管理后,财政不再增拨流动资金,已拨的按6月末实际数额移交银行。新建、 扩建企业投产需要的流动资金,哪一级安排基本建设投资的,由哪一级负责解决30%的铺底 流动资金,其余由银行贷款。实行不同利润分配办法的,分别由企业生产发展基金或留给企 业支配的资金中抽出10—30%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对国营商业企业已拨流动资金5450万 元,全部移交银行管理。由银行按企业销售收入资金率核定企业流动资金定额和计划,考核 流动资金使用效益,并实行浮动利率,企业定额内贷款平息,超定额贷款加息,利率在20% 幅度内浮动。从1985年2月起对市、县所属为城市搞副食品生产的小“农垦”和农牧企业, 按1983年12月31日帐面国拨流动资金数额移交银行统一管理。国拨流动资金包括财政或主管 部门拨给的流动资金、特种储备资金;自行补充流动资金包括社队并入资金、自行补充资金。 1983年12月31日23户农牧企业帐面流动资金余额194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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