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财政管理 第四章 企业财务管理 第十节 手工业资财退赔 1958年,在“大跃进”中,曾将市辖集体所有制的手工业厂、社224户,资金财产总额 5323.8万元,无偿收归全民所有,转为地方国营。其中,收归市轻工、机械工业等企业主管 部门管理的72户,资金财产1685万元,收归所在城市人民公社(区)管理的140户,资金财 产1580.6万元,收归机关、学校附属的12户,资金财产74.1万元,随着企业收归全民而撤 销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社资金财产1983.8万元,分别移交给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改集 体所有为全民所有。收归全民的原集体所有制手工业厂、社,经新的主管部门调整、改组, 到1961年已由224户厂、社,改变为130户。1961年,根据中共中央对收归地方国营的原手工 业厂、社,从全民所有制中退出去,恢复其集体所有制性质的规定和财政部等4部、社、行 联合通知规定的资财退赔、处理办法,对并入或转为国营的原手工业厂、社原有的全部积累 和资产,如数退还。除对现有130户企业连同其资金财产,整建制地从全民所有制中退为集 体所有外,其余并入其它企业和部门的资金财产,也如数退赔。按照退赔政策规定,经过仔 细算帐,共需退赔7768.8万元。其中,整建制退回去的130户,带回资金财产2252.5万元, 退给恢复成立的市手工业联社,1958年撤销时移交有关各部门的资金财产1998.2万元,包 括恢复成立时带回资金财产268.9万元,因退赔迟误,新增银行贷款利息14.4万元。退给 21户机械、轻工企业收归国营时的资财与带回的资财差额104.7万元。退给109户从城市人 民公社(区)退回去的企业,收归国营时资财与带回的资财差额626.8万元。退补130户整建 制退回去的企业,在收归地方国营期间的物资盘亏、报废、削价、呆帐和呆滞物资损失 2768.4万元。 资金财产的退赔,首先按照“谁调用,谁退赔”的原则,由主管收归后企业的各城市人 民公社(区)和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筹集资金进行退赔。动用各城市人民公社(区)的上年 财政结余272万元。市机械局的上年结余80万元,市轻工业局供销处资金120万元,又动用市 财政上年结余966万元。不足部分,报请省财政拨款3809.2万元,全部退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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