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税制税种
第三章 民国税赋
第八节 粮石税

  粮石税1927年施行。其纳税义务人是粮石生产者。粮石税包括出产粮石税、销场粮税、
豆麦斗税、杂粮斗税等4项,税目税率为:
  1.出产粮税:从价2%。
  2.销场粮税:从价2%。
  3.豆麦斗税:黄豆每斗0.014元;小麦每斗0.020元。
  4.杂粮斗税:江米、油芸豆每斗0.009元;小米、豆类每斗0.006元;红粮、苞米稗
子每斗0.0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