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税制税种 第三章 民国税赋 第十三节 杂项捐课 杂项捐课1927年施行。 杂项捐课包括本省车捐、外省车捐、省城大车捐、亮网课、香磨课、硝卤捐、杂费等7 项。 附加杂费: 山货、皮张、海菜、土产、牲畜屠宰税、煤税、烟酒税、石灰税、木石鱼草税、山分票 费、硝卤捐税等均为5%。 验票费: 每验票1张0.10元,粮税验票费每张2吊,5石、10石票费每张5吊,30石、50石票每张8 吊,100石、200石票每张10吊。滨江:1—3石票每张0.02元,5—10石票每张0.04元,30 —50石票每张0.06元,100—200石票每张0.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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