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税制税种 第三章 民国税赋 第十五节 印花税 印花税1927年11月23日施行。 凡属各种契约、帐簿、从事凭证及第四类特种物品,均必须遵章粘贴印花,方为合法之 凭证。据此,需粘贴印花者共分4大类78种。 公立机关所用之契约、簿据及其他凭证不贴印花,但有营业性质的各种官业仍依本规定 贴用。 应贴印花之各件,应于交付或使用前依本规定贴用印花,同时就印花适当处加盖图章或 划押。 凡应贴印花之各件,不贴印花或贴用时未盖章、划押者,每件处以100元 以下10元 以上的罚金。贴不足数者,每件处以50元以下5元以上的罚金。 印花票除第4类印花样式另定外,其票类如下: 1分赭色,2分绿色,3角红色,5角紫色,1元蓝色。伪造或改造印花税票者,按照刑律 伪造纸例处罚。 显示原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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