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税制税种 第三章 民国税赋 第十八节 统 税 统税包括:卷烟统税、棉纱统税、水泥统税3种。 卷烟统税 统税1928年1月施行。卷烟统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卷烟制造者或输入者。一切卷烟及烟丝 制成的货品,除国内工厂制造的烟叶细丝外,均应缴纳卷烟统税。卷烟统税税率分别为: 凡进口的卷烟和以烟叶制成的货品,除缴纳海关税,进口税75%以外,还应按照海关估 价另纳卷烟统税32.5%;凡在本国境内设厂制造的货品,均应以海关估价为标准,缴纳卷 烟统税32.5%。并应在烟箱上粘贴印花以示完税,否则以私烟论处。凡已纳卷烟统税者, 不论在何地销售,均不征收其它捐税。烟厂或委托烟厂代为加工卷烟的公司,其出厂运往外 埠的烟件,如无运照和报请贴花粘贴查验单者,以漏税论处。如烟厂请领免税运照,运往未 实行统税各省的烟件,应在限期内运抵到达地,不得借免税烟照私运至统税区域或中途拆卸 混销,违者以违限漏税论处。各烟厂如将装运的甲等烟件贴用乙等印花而蒙混取巧者,以匿 价漏税论处。各烟厂不得将已贴印花或盖贴花戳的空箱翻装重用,也不得将未消除花戳的空 箱板运入厂内,否则以企图漏税论处。各烟厂、烟商如于整箱烟件或零条白烟私盖假戳企图 蒙混漏税者,以伪造戳记并漏税论处。各烟厂对驻厂员执行职务时,应妥为接待,不得违抗 及侮慢,对于所应报造的事项或表册,均应据实填报,违者必究。 各烟厂如有向公务人员私行贿赂偷运白烟等情,查出后除照章分别处罚外,并送交法院 诉办贿赂罪。具体罚则如下: 各烟厂或委托烟厂代为加工的公司或烟商,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将该项违章烟件没 收充公外,并分别情节轻重,按烟价处以30倍以下的罚金,同时对运销该项违章烟件的商店 按照漏税额处以3倍以下的罚金: 不贴卷烟统税印花即行出厂销售者; 使用用过的印花者; 利用未消除印花戳记的旧包装装烟出厂运销者; 私运零星白烟(指未税卷烟下同)在市上销售者; 私自加工生产,暗运出厂销售者; 贴用伪花,私用伪戳企图漏税运销者; 假冒他家商号牌名,私制卷烟销售企图漏税者; 私设营业所或他种机构,匿藏或私运白烟者; 翻套旧戳,蒙混漏税者; 烟厂实存数量与报表不符者; 货照不符,查系夹带私烟或杂装他种货物及以他种完税货物之旧箱装运烟件,或以装过 卷烟的空箱,不将花戳除净复装他种货物企图偷税者; 既无到达地商号的正式收据,更无到达地卷烟税征收机关的凭证而谎报免税烟件者。 各烟厂或委托烟厂代为加工卷烟的公司或烟商,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将该项违章烟 件没收充公外,并分别情节轻重,按照匿税数目处以15倍以下的罚金,同时对运销该项违章 烟件的商号按匿税额处以3倍以下的罚金: 未足额粘贴卷烟统税印花者; 少报售价,降低税等者。 各烟厂或委托烟厂代为加工卷烟的公司或烟商,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分别情节轻重 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金: 揭启已贴旧花,准备重用,并查有实据者; 将贴有卷烟统税印花的旧包装,重装烟件,虽未出厂,但却经查有实据者; 将未经洗刷消除已税标志的旧包装私运入厂者。 各烟厂或委托烟厂代为加工卷烟的公司或烟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分别情节轻重 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之罚金: 烟件运往目的地的营业所或商店后,拆箱零售或分运他处而不遵章报验者; 免税烟件于起运、转口或运达后,不遵照限期缴验各种证据单照者; 照章应由商店开给发票,而商店玩忽不遵行者; 各烟厂或委托烟厂代为加工卷烟的公司或烟商,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违章之烟件一 律没收充公: 未经驻厂员监视,昼夜加工私制卷烟者; 私制烟件尚未上市销售者; 不以运售卷烟为业的旅行客商,其携带自用之零星卷烟超过1000支以上(不含已贴花的 整箱卷烟)整箱贴花外,又未经查验机关验戳或无售烟商店的发票者,对其烟件应予没收充 公。 凡没收充公烟件得斟酌情形,令该烟厂或委托加工卷烟之公司或烟商等,照原报售价缴 款将烟领回。 对反抗不遵违章处罚的该烟厂或委托烟厂代为加工卷烟的公司或经售卷烟的烟商,可停 止对其售花发照或停止其营业,并将其存货扣押变价,抵充罚金。 委托烟厂代为加工卷烟的公司,因违章被处罚后而歇业或被匿者,其应缴的罚金,可由 代为加工的烟厂照数备缴。 烟厂或委托烟厂代为加工卷烟的公司或烟商,因在违章被罚而立即将烟号商标出兑或合 并,借以逃避其应缴的罚金者,其应缴的罚金,由受兑或承受合并者照数备缴。 凡伪造并使用伪造的印花或戳记以及将曾经用过的印花改造再贴者,除对使用者照章处 罚外,并应将伪造者送交法院查办。 棉纱统税 1931年施行。 凡在本省制造及由境外输入的棉纱,均按规定征收统税。棉纱统税以粘贴印花的方法课 征,其统税印花共分5种:绿色票面税额5元,紫色票面1元,茶色票面5角,赭色票面1角, 兰色票面5分。税额尾数未满0.05元的按0.05元计算。 棉纱统税税率分为按纱支课税和成品布重量(或匹)课税两种。 按纱支课税的税率为:本色棉纱在23支以内的每50公斤税额为2.75元;本色棉纱超过 23支的每50公斤税额为3.75元;其它各类棉纱按海关估价税率为5%。 按成品布重量课征的税率为: 用23支棉纱织成的布,每匹税额为1角3分3厘至3角6分6厘;用超过23支棉纱织成的布, 每匹税额为1角7分9厘至4角3分3厘。 水泥统税 1931年施行。 对本地生产及境外输入的水泥,均以印花的形式课征水泥统税。课征统税后的水泥,以 运照行销各地,概不重征。 水泥统税专用印花,区分红、紫两色。红色印花票面税额6角;紫色印花票面税额3角, 以水泥重量确定税率,每桶重量为375磅,征税6角;零星包装征税(每磅)1厘6毫。 水泥统税印花须贴在货品包面,并在骑缝上加盖统税完讫戳记,以示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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