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税制税种 第三章 民国税赋 第二十二节 特 税 麦粉特税 1928年6月14日公布。 国产及进口机制面粉,含有营业性质者,均征麦粉特税。国内所产机制麸皮,运经海关出口 者,均须改征麦粉特税,25.5公斤以上者,征特税大洋0.05元,25公斤以下者,征特 税大洋 0.025元。非机制麦粉、麸皮及用作原料小麦免征麦粉特税。 中国机制面粉行销内地的在包装出厂时每包征收特税0.10元。国外进口机制麦粉在行 栈起 卸时,每包征收特税大洋0.10元。 中国机制麦粉,在装运国外时,按照数量退还特税半数,另换税单,凭单验收,并将海 关 征收的护照等费,一律免除。凡已纳税的麦粉,麸皮如运往国内各处分销时,一经查验税 单相 符,立即放行,不再征收任何税款。 麦粉特税的征收及检查事项,由各局在所辖境内适时部署。对有漏、匿情弊或违反规定者, 均按情节轻重,处以相当的罚金。 煤油特税 1929年1月1日施行。东三省煤油特税纳税义务人是煤油商或煤油转运商。 凡输入东三省的煤油及类似煤油的各种油料,除应遵守海关章程缴纳关税及关税附加税外, 并均应缴纳东三省煤油特税。已缴纳煤油特税的,在东三省任何地点销售,均免征其他捐税。 东三省煤油特税税率是,每桶煤油征收现大洋0.50元,不足5加伦者免征。汽油税率与煤 油税率与煤油同。其他类似煤油的各种油料,由特税总局酌拟税率,呈报东三省保安总司令部 核准征收。 凡抗不纳税或不受稽查者,将其所运货物全部扣留,并限5日补办,逾期不办者,将所扣 货物全部变价充公。 煤油商及煤油转运商,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扣留货物照章补税外,并分别轻重,按应 纳税额处以1-5倍罚金。罚金判定后,经过5日仍不遵交者,将所扣货物变价充公: 意图偷漏、绕越或夹运未贴税证之货者; 所领税证并不贴用,另行存储或贴不坚实,意图重用取巧者; 货票不符或混用及涂改超期的税单者; 对于将已用过的纳税证改造再贴者,除补税外,并以伪造论,按刑律治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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