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税制税种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第三节 商品流通税 哈尔滨市于1953年征收商品流通税。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是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1952 年12月31日公布的,自195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制定实施细则。 商品流通税是由部分货物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和印花税简并而成。设税目22项58目, 税率最低为5%,最高为66%。商品流通税从产到销一次征收,从价或从量计税。 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所列商品,不论本国产制或国外输入,均交纳商品流通税。已纳商 品流通税的商品,行销全国,不再交纳其他各税,亦不得征收附加,但有下列情况的,应分 别依照规定办理: 应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如出国境时,仍应按关税章则办理; 经营应税商品的企业,除国营的以外,其所得额仍应照章交纳所得税; 已税商品经加工制成另一种商品的,应依规定另行纳税; 应税商品的废料、下脚及副产品,未列入本税范围的,应照其他各税规定办理。 本国产制商品在国内销售或外国产制报运进口的,按纳税地国营商业牌价计税;本国产 制商品在国外销售的,按离岸价格计税。 工矿企业产制应税商品,由国营商业机构出售的,以国营商业机构在产地所设批发机构、 收购机构或接货机构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第一次批发或调拨时纳税;工矿企业产制应税商 品,自行出售或自行加工、使用的,以该工矿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出厂或移送加工、 使用时纳税;其自设批发机构出售的,应以其产地所设批发机构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第一 次批发或调拨时纳税;采购应税农林、畜牧产品的,以采购人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集中起 运时纳税;由国外进口的应税商品,以报运进口人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报运进口时由海关 代收商品流通税;已税商品经加工制成另一种商品,属于本税范围内,应按规定另行交纳本 税;不属于本税范围的,均应于出厂时按规定交纳货物税;在出厂后销售过程中,并应交纳 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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