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管理与机构 清末和民国初期,多以税种分管为主,配有相应制度,对税源加以控制。征收机构按税 种划分,有的归警界、有的归民政、工商有的归“自治会”。对重点税目和产品实行货照同 行,大小包装粘贴完税凭证,如:麦粉、煤油、棉纱、水泥、火柴、烟酒等等。完税货物分 批出售的,要办理分票手续,到期不能售完的已税货物,要办理展期。对免税货物无论外运 或其他销售,均需有完备的证明和免税批件,否则以偷逃税捐论处。 为了严格控制经营情况,对烟酒贩卖业等特种行业,在申请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执照后, 尚需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牌照。牙店课等则规定取保开业。一旦经营者有偷逃 欠税等违章行为,一律向保人试问。 东北沦陷后,哈尔滨的征收管理和机构设置都有较大的变化。首先是改变了按税种各部 门分管的状态,所有“国税”、“地税”统由各级税捐局进行管理。税捐的征收管理办法和 制度,有的沿用民国时期的办法,有的又重新做了补充和规定。 1949—1950年,税务的征收管理工作,许多形式和方法,都是沿续下来的。1950年后, 随着全国税制的统一建立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诸多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 化,税收的征收管理做了相应地改革。管理体制由分散到集中;管理形式由按地块到分行业; 管理方法由分税种到“各税统管”;管理范围则由征、管、查于一身到征、管、查分设。使 税收管理工作逐步完善和深化。1967年,黑龙江省财政局提出各级税务部门要管理集体企业 财务工作。主要任务是:监督企业认真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维护 财经纪律,审查预、决算,培训财会人员,有计划有重点地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为此, 结合正常工作,开展了对集体企业财务管理。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据此,哈尔滨市税务局于1988年制订了《税收征管试行规程》 共10章33个部分,外加10个插图。形成了比较完整和系统的征收管理程序,加强了征管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