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水 产 第一章 水产资源 第四节 资源保护 1736—1795年,上自烟囱砬起,下至阿什河口止,由王尚德祖父承领捕鱼,每年缴纳课 税京钱480吊。 1862年,官府征收网课税,每20里为一网场,每一网场每年征收课税20两白银。 1916年1月,呼兰县在呈请渔业管理办法中提出:“凡渔业发育之时,应禁止网罟入水, 及捕鱼网目不及2寸者亦概禁勿用”。 1931年,黑龙江省实施《肇州县管理业暂行规则》,对松花江、嫩江渔业者做出若干具 体规定。 1944年,伪政府兴农部公布《水产统治法》,强迫渔民酷捕滥捞,并实施水产品出荷和 配给制,为日本侵华战争服务。 1950年4月1日,松江省人民政府命令:为保护渔业繁殖,严禁使用密网眼渔具及爆炸物 捕鱼。 195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黑龙江省水产繁殖保护办法》。 1956年10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下发《关于禁止滥捕幼鱼,保护水产资源的紧急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根据通知精神,要求各级人民委员会认真贯彻执行,立即制止渔民捕捞 幼鱼,市场停止行销幼鱼。 1957年,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为保护鱼类产卵,建立起常年和季节性保护区,规定铁路、 桥梁上下游500米范围内的水面为常年禁止捕鱼区。 1958年3月,太平洋西部渔业研究会在哈尔滨市召开了渔业资源保护区工作小组会议, 对哈尔滨市进一步做好渔业资源的保护工作起到了促进作用。 1962年开始,群众在松花江及其支流的许多沟、泡筑堤,修坝,破坏了鱼类的自然繁殖 场所,特别是工业废水污染,使松花江水域大量死鱼,而且日趋严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作 出决定:切实加强工业污水排放管理,认真作好松花江水资源保护。同时,提出严格控制发 放渔业生产许可证及渔船、渔具的发展数量。 “文化大革命”期间,哈尔滨市水产资源保护工作处于无政府状态,水产资源的损失和 破坏比较严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保护水产资源,哈尔滨市于1978年增设与强化管理机构,建 立与健全规章制度,实施划片承包管理,严格掌握渔业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范围,及定时、定 点向松花江放养鱼苗等。1989—1990年,渔政管理工作贯彻“健全法制,改善手段,提高素 质,搞好服务”的方针,坚持以法治渔。下发禁渔期通知、通告,印发《渔业法》3000册, 编印《渔业法》宣传材料。渔政管理部门坚持渔政管理与渔业警察治安管理相结合,加强沿 江水域和养殖水域的巡回检查,宣传教育群众懂法、守法,对全市510户专业渔民颁发渔业 生产许可证,实行依法管理。1989年收缴私捕滥捕非法渔具1717件,收缴罚没款5.4万元; 收缴管理费10万元;查获炸鱼、抡鱼、盗窃案件21起,保护了渔业生产秩序,强化了管理和 服务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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