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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单位修志工作专项经费的意见》(哈财复意见〔2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区、县(市)及中省直在哈有关单位地志办,可参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2014年1月24日 (附件请在“表格下载”栏目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