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公路交通 第六章 公路客运 第四节 客运运价 一、非机动车运价 (一)爬犁运价 1931年9月前,哈尔滨市界内从事营业性的公路客运爬犁没有规定性的运价标准,主客 根据路程远近或按当时绝大多数乘客认可的运价计算运费。沦陷时期,爬犁运价仍无标准可 循,依旧采用主客议价的办法,但也有自然形成统一运价标准的路段,以当时的炮队街(通 江街)江沿为起点,至太阳岛每人3角(伪币,下同)、至上坞4角、至极乐村(青年之家) 8角。至市郊以外其它地方,运价则由主客双方议定。 新中国成立后,客运爬犁被淘汰。1984-1990年,由于旅游业的发展,每年冬季有少量 载客爬犁出现在哈尔滨松花江段上,供中外游人乘用,其运价由主客议定。 (二)畜力车运价 哈尔滨市营业性的公路畜力客车运价始终未形成统一的计费标准。民国初期,运价由主 客双方商定,即车主要价,乘客还价,当双方共同认可后,便形成了当时该车的运价。因此, 在同一线路、同一运距上营运的畜力客车,其运价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哈尔滨沦陷时期,公 路畜力客车运价仍然是主客议价。但在人来车往较多的路段,有自然形成的运价,这种自然 形成的运价,只能维持一段时间,当路面发生变化或受季节影响时,运价就上下浮动,如道 路泥泞难行,运价则上升,甚至加倍。 新中国成立后,公路客运畜力车以较快的速度逐年减少。公路上以运货为主顺便捎客的 畜力车,其客运运价仍通过双方议价确定。 二、机动车客运运价 民国时期,哈尔滨市的营业性公路客运汽车和同时期的畜力客车一样,没有统一的运价 标准,运价由业主根据概算营运成本和道路状况等自行定价,经省长公署批准执行。因此, 尽管在同一线路,同样运距营运的公路客车,其运价也不一致。1929年,哈尔滨至宾县营运 公路客车运价最低为6元(大洋),最高为8元(大洋)。虽然没有统一的运价标准,但在主 要线路主要站距形成了主客基本认可的上下有一定幅度差距的运价,即在一定时间内最高运 价和最低运价。 东北沦陷时期,哈尔滨市的公路汽车客运票价有"国营"和"民营"之分。 1934年3月,南满铁道株式会社规定其所辖地域内"国营"营业性客运汽车票价率为人公 里0.05元(伪币,下同)。哈尔滨铁道局汽车事务所在哈尔滨经营的公路客运按此运价率 计费。1939年3月,"国营"客运汽车票价率下调至0.045元,按三种区域线路计费:通往东 满、北满地区的人公里0.06元;通往中部地区的人公里0.05元;往返于南满地区的人公里 0.04元。同年8月,"国营"客运汽车部分票价进一步下调,哈尔滨至巴彦、松浦至乐安镇的 客运汽车运价率为人公里0.03元;哈尔滨至平房的运价率为人公里0.025元;哈尔滨至阿 城的运价率为人公里0.02元;哈尔滨至三姓的运价率为人公里0.03元。 1931-1938年,哈尔滨市的"民营"客运汽车运价是根据道路状况、运距及燃料消耗等因 素确定的,没有形成统一的计费标准。随着经营状况和成本变化,运价也在不断调整。1939 年始,民营客运汽车票价逐渐与"国营"客运汽车票价接轨,即同一线路上运营的客运汽车, 不论"国营"还是"民营"的,运价基本相互接近。哈尔滨至五常全程票价每人15元,哈尔滨至 宾县票价每人7元,哈尔滨至呼兰票价每人2元,哈尔滨至依兰票价每人18元。 1945年8月-1949年,哈尔滨市的公路客运汽车没有统一的运价标准,不论是国营的还是 民营的均由经营者自行确定运价。 1950年1月,哈尔滨市的公路客运汽车有了统一的运价标准,即按当时的松江省制定的 公路客运汽车运价人公里1322元(东北币,下同)标准计费。由于汽车和畜力车采用同一运 价计费标准,汽车业主从营运成本耗费过程中感到运价不合理,便不按统一运价标准计费, 自行确定运价。同年6月,哈尔滨市的公路客运汽车按松江省重新制定的区分车种的统一标 准运价计费,以木为燃料的客运汽车(以下简称木客运汽车)每人公里1941元,以木炭 为燃料的客运汽车(以下简称木炭客运汽车)每人公里2038元。同年10月,哈尔滨市的公路 客运汽车按松江省第二次调整的运价计费。根据当时规定的运价计费标准,哈尔滨至依兰的 木客运汽车运价人公里为1340元,木炭客运汽车运价人公里为1490元;哈尔滨至青冈的木 客运汽车人公里为1620元,木炭客运汽车人公里为1800元;哈尔滨至双城的木客运汽车 人公里为1840元,木炭客运汽车人公里为2040元;哈尔滨至巴彦的木客运汽车人公里为19 10元,木炭客运汽车人公里为2120元。1952年,按松江省规定的冬夏季节性运价标准计费。 冬季运行的客运汽车运价人公里为2260元,夏季的为2370元。哈尔滨通往依兰、五常、阿城、 双城等主要线路的客运汽车均按此运价标准计费。1954年8月,哈尔滨市的公路客车运价按 路面等级计费,乙级路面人公里运价为0.0317元(人民币,下同),丙级路面人公里运价0 .033元。1956年末,哈尔滨市的公路客运汽车按黑龙江省同年确定的运价标准计费。 1960年6月,根据黑龙江省关于调整公路客运汽车票价的规定,哈尔滨的公路客运汽车 普通运价一律调整为人公里0.03元。1965年,运价由原来的人公里0.03元下调为0.028元。 1984年末,哈尔滨市的公路客运汽车运价实行新的计费标准,仍以人公里为计费单位, 但根据乘客所乘车种(普通客车、宽坐快客车、小型客车)计算票价:普通客车人公里0.0 28元,宽坐快客车人公里0.039元,小型客车平均人公里0.064元(其中10-15人座位的运 价人公里为0.057元,9人座位的人公里0.070元)。 1988年,由于汽车燃料、配件价格上涨等因素所致,客运成本提高,客运票价较上年度 提高了40%。 显示原文件 显示原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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