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经济与社会事业 第三章 沦陷后的殖民地统治 第二节 民族经济受到统制与摧残 一、工 业 制粉与制油业是民族资本具有典型性的支柱产业。制粉业,1932年因哈埠发生特大水灾, 收成减产,小麦价格飞涨,制粉业严重开工不足,生产下降。1934年的面粉产量只有1931年 的54%。1937年“七·七”事变后,伪满当局根据《重要产业统制法》,对制粉业实行严格 统制。1938年成立“满洲制粉业联合会”,对小麦和面粉实行定价,不准自由出卖。1939年 伪满当局又相继发布了《小麦专卖法》和《小麦粉专卖法》,规定由满洲粮谷株式会社统一 收购、加工和配售,使制粉业的供、销环节完全纳入日伪的统制之下。1940年日伪当局进行 “工场整理”,经过甄别淘汰,民族资本经营的制粉厂减少到8家。1941年天兴福二厂因火灾 被烧毁。次年,天兴福四厂因关东军占地被强行拆除,民族资本经营的制粉厂又减少到6家。 1943年,日伪当局废除小麦和面粉专卖法,改为由农产公社一手统制制粉业,彻底变为日伪 统制机构的加工厂.工厂所得加工费由于按日伪1941年发布的“7·25”物价停止令规定的价 格计算,制粉厂不仅无利可得,反而赔钱,有的制粉厂长期停工,有的改为加工苞米面。到 1945年日本投降前,民族资本经营的制粉厂已经气息奄奄,近于全面崩溃。东北的油坊业, “九·一八”事变前多集中在哈尔滨、营口两地。事变后,由于日伪当局推行“大连中心主 义”,在大连建立和发展了一批由日本支撑的大型制油厂,将大豆的加工和交易引向大连, 使哈尔滨民族资本经营的制油工业急剧走向衰落。1931年哈尔滨共有油坊37家,到1936年仅 剩14家。1937年随着日伪《重要产业统制法》的推行,油坊业由日本关东军直接干预控制。 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转入战时经济体制,对哈尔滨油坊业的统制更加严厉,到1945年 日本投降前,哈尔滨民族资本经营的油坊仅残存10家。 根据《重要产业统制法》,民族资本经营的铁工业和纺织业被视为与日本相冲突的产业, 受到严格控制。1937年后,许多铁工厂和纺织厂陆续破产。顺兴玉铁工厂被日伪当局收买, 改为满洲工作所;积成铁工厂被强行租占,挂上宫崎铁工厂的牌子;裕庆德毛织厂被日本钟 渊纺织株式会社强行收买,改名为康德毛织厂。太平洋战争爆发后,钢铁被列为严格统制物 品,棉纱、棉布控制的更严,不准业者经营买卖,违者以“经济犯”论处。铁工业一方面原 料受到日伪当局统制,另一方面又开展“金属回收运动”,各工厂必须交出“废料”和一定 数量的“旧设备”,生产十分艰难。顺兴和铁工厂几乎被洗劫一空,达到破产境地。到1945 年8月日本投降前,多数民族铁工厂处于瘫痪状态,纺织业因原料缺乏,开工者只有一半,一 些厂家被迫停工或改产更生布,陷入严重的危机之中。 民族资本的其它工业也明显衰退。据1936年《全哈尔滨商工名录》统计,民族工业共有 190家,到1939年减少到176家。1941—1944年,民族工业虽然企业数量呈增加趋势,由230 家增加到1570家,但绝大多数都是规模小、资金薄弱、依附性大的小型工厂(职工5—30人 的占90%),只能按日伪战时经济体制的需要,成为日伪经济的加工厂和加工点,靠获取微 薄的加工费维持生存。 二、商 业 在日本商业势力大规模入侵,逐步垄断哈尔滨商业市场和进出口贸易的基础上,日伪当 局对中国关内产品和西欧产品采取高税率政策,扼制输入,从日本输入的商品不断增加。1933 年市场上日货与国货之比达到4∶1,一些中、小民族商号因资金薄弱,货源渠道滞塞,营业 不振,歇业商户累日增加。1934年上半年仅道外区10个行业即倒闭160家,1936年全市中国商 号仅剩1482家,较1933年减少80.5%。日本商户到1936年却猛增到1521家,比1933年增加4.4 倍。由于民族商业日渐凋敝,许多商号派驻上海、绍兴、烟台、杭州、汉口等地的采办机构 多半撤销,如不贩售日货,或为日本商行代购货物,则无法维持生存。1937年“七·七”事 变后,日伪当局实行全面经济统制,进一步强化对民族商业的监控。1938年将哈尔滨市总商 会、哈尔滨道外商会、哈尔滨上号(香坊)商会及白俄的贸易公所全部并入哈尔滨日本商工 会议所,改名为哈尔滨商工会,强迫华商加入商工会管辖下的各行业“组合”,太平洋战争 爆发后,市场商品严重匮乏,物价暴涨,民族商号的经营更加受限,仅能得到按比例分配的 货源,以“组合”的形式加以统制。民族商业多数成为日伪统制经济的收购所、代销店或配 给店。此时,日伪名目繁多的债券泛滥成灾。仅1945年强行向同记商场派购的各种债券,即 占该店全部资产的68.1%,占企业全部流动资金的97.5%。民族商业在日伪残酷的统治和压 榨下,已经到了奄奄一息的地步。 三、金融业 1933年11月先后颁布伪《货币法》和《银行法》,规定金融业,不经经济部大臣许可,不 得营业。对哈尔滨由民族资本开办的银行、钱庄保险业进行了整顿,取消了中国、交通两银 行的哈大洋发行权,并限定5年内将已发行的哈大洋全部收回。对民营金融机构进行重新登记 发证,逼迫关闭与合并。对已经营业的银行、钱庄等,要求于1934年12月末前重新补办手续, 领取许可证。1938年日伪当局在修订《银行法》基础上又公布《新银行法》,对金融业者, 除经当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和申请许可证外,并提高资本金限额和限定经营范围。至1943年 末,被批准陆续营业的民营商业银行仅剩20家。民营保险公司被撤并,增设日资保险公司10 家,垄断了哈尔滨的保险业。日本投降前夕,大部分民营银行已陆续关闭,剩下的4家银行( 哈尔滨银行、益发银行、功成银行、犹太银行)也多有日本人和伪满洲中央银行的股份渗入。 日本侵略者为巩固其对经济统制的独占地位,还对原在哈尔滨的外国经济实行排斥政策。 苏联国家资本、俄侨资本和其它外国经济势力都逐步退出阵地。原在哈尔滨开办的企业、公 司。商务机构和金融机构陆续关闭、歇业或营业萧条。中东铁路被日本收买,秋林洋行被日 伪接管,老巴夺烟草公司先渗入日本资本后强行接收,金融业只剩8家而且存、贷、汇业务受 到严格限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