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管 理 第一章 管理机构与体制 第三节 企业领导体制 “一五”计划期间,1953—1957年,哈尔滨市医药行业学习苏联企业管理经验,在哈尔 滨市各企业中推行“一长制”的领导体制,企业经营管理和行政工作全权由厂长(经理)负 责。 “二五”计划期间,1958—1962年,根据中共“八大”精神,废除了“一长制”,企业 实行了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建立了以党委为核心的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 合的领导体制。强调党的领导,企业行政和业务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委讨论决定。由于 在“大跃进”中,过分强调了书记挂帅和大搞群众运动,偏离了集体领导和党委领导下的厂 长(经理)负责制原则,使工作受到了严重损失。 1963—1965年,根据中共中央八届九中全会精神,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 方针和国营企业工作条例,总结了过去的经验教训,即强调党委集体领导,又强调生产行政 管理厂长负责制,建立了以厂长为首的生产指挥系统。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领导体制遭到了严重破坏,企业党组织一度瘫 痪。无政府主义思想泛滥,大多数党、政领导干部被打成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游街 批斗,各派之间互相夺权。1968年,各企业成立革命委员会,负责工厂的日常工作。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1976—1980年,企业实行党委一元化领导。有关企业干部任免、 机构设置、职工奖惩,行政工作安排布置、总结计划、基本建设和工资福利等方面工作,均 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贯彻执行。 “六五”计划期间,1981—1985年,医药行业贯彻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 工业企业三个试行条例,即《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 制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全民所有制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进一步理顺了企业行政、 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企业由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变为厂长(经 理)负责制,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由厂长(经理)指挥,党委起保证监督作用。 “七五”计划期间,1986—1990年,根据邓小平提出的“要坚持党的领导和改善党的领 导”的要求,实行党政分开,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领导体制。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 由厂长(经理)任命副厂长(副经理)和中层干部,确立了厂长(经理)在企业中全面负责 的中心地位,厂长(经理)成为企业的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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