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编 政法
第二章 检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人民检察院内设的刑事检察一科、二科,负责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的案件,决定是否逮捕和起诉,并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979年至198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审查批捕案件1 788件,经审查批准逮捕1 387件,占审批案件的77.6%,受理公安机关移迭的起诉案件1 340件,经审查起诉的1 213件,占移送起诉案件的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