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编 政法 第二章 检察 第三节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业务初办于1954年,但只限于一般监督。1981年以后始入正轨。法纪检察主要是对违反法律而构成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审查。法纪检察区别于党纪政纪,只处理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检察的对象有:重大责任事故、刑讯逼供诬告陷害、非法拘禁、打击报复、剥夺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伪证、重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私放罪犯、侵犯通讯自由、隐匿毁弃邮件、泄漏国家机密,1979年至1985年共受理了63件,立案12件,占受理案件的19%。起诉7件,占立案的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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