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编 政法 第二章 检察 第五节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主要对看守所、收容所和劳改部门的羁押、收审改造管理和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所和劳改部门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人犯及其家属的再申诉案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监所检察工作,只限于定期与公安局、法院对在押犯的思想动态及监所的活动作一般监督。1981年设监所检察科以后,坚持以安全防范、执法检察为重点,全面开展了监所检察工作。实行检察员驻所办公、半月进行1次全面大检察、检察长定期检察、节假日联合检察、季节重点检察的制度。在检察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纠正,保证了看守所的活动安全、合法。1985年监所检察科被评为省监所检察系统看守所检察先进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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