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编 政法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二节 民事调解

    人民调解组织,是在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以后,逐步组建的,各级调解组织做为政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和群众性自我教育的有效形式,在全县广大农村、城镇街道调解民事纠纷,对预防犯罪,促进安定团结等方面,均起了重要作用。
    "文化大革命"中,在"砸烂公,检、法"的同时,大批调解人员也蒙受迫害,全县调解组织全部瘫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全县恢复了人民调解组织。到1983年末,全县已有人民调解委员会745个,调解人员3 511人。年调解民事纠纷近9 00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