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编 民政
第一章 民政
第四节 婚姻登记

    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县内召开会议,广泛开展认真执行《婚姻法》的宣传教_育,确定了各乡、镇办理婚姻登记的制度和人员。开始破除重婚纳妾、一夫多妻、包办买卖封建婚姻,实行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自主的新婚姻制度。
    各乡(镇)政府的婚姻登记工作,1984年上半年以前一律由秘书承担,自1984年下半年起,改由民政助理办理。全县每年结婚登记通常在4 000到5 000对,最高为8 000对。1985年登记结婚5 305对,离婚150对。1981年到1985年结婚登记统计表(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