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和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 (1949.10-1966.5) (一)通河县第一届人代会前的县人民法院(1949.10-1954.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通河县人民法院院长仍由县长程志清兼任,副院长为樊彩然。 1950年1月,程志清离任。 1951年3月,樊彩然任法院院长。 院 长 程志清1950.l离任 兼 樊彩然1951.3任职 副院长 樊彩然1951.3离任 (二)通河县第一届至第五届人代会期间的县人民法院 (1954.3-1966.5) 自1954年3月通河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至第二次会议期间,人民法院院长没有实行选举制,县人民法院院长仍为樊彩然。1955年3月,在县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人民法院院长由人代会选举产生的规定,选举樊彩然为县人民法院院长。 院 长 樊彩然 1955.3-1956.10 副院长 乔 夫1955.4-1956.8 陈桂兰1956.6任职 女 1956年10月,在县二届人大一次会上,选举樊彩然为县人民法院 院长。 院 长 樊彩然1956.10-1958.4 副院长 陈桂兰 女 1958年4月,在县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樊彩然继续当选为县人民法院院长。 1960年4月,樊彩然离任后,法院未配院长,因此,在县第四届,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上没有选举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法院先后由副院长卢柏琴、杜佐君主持工作。 院 长 樊彩然1958.4-1960.4 副院长 陈桂兰 1960.4离任 女 卢柏琴1960.2任职 女 李洪儒1960.2-1962.5 杜佐君1960.12-1965.8 郑国福1964.7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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