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8.7-1987.10) (一)恢复通河县人民检察院(1978.7-1980.9) 1978年7月,恢复通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主管部门任命。 检察长 任 义 1979.6-1980.9 副检察长 任 义1978.8-1979.6 初成德1979.10-1980.3 姜英杰1979.11任职 由昌文1980.3任职 (二)通河县第八届人代会期间的县人民检察院(1980.9-1984.4) 1.通河县人民检察院领导人 1980年9月,在通河县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根据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组织法关于检察长由人民代表选举产生的规定,选举任义为通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检察长 任 义1980.9-1984.4 副检察长 姜英杰1983.9离任 由昌文 段文学1983.9任职 2.工作机构及领导人 1981年9月,挂据工作需要,经中共通河县委讨论同意,县检察院设立批捕科、起诉科、经济法纪科、秘书科。 1983年12月,撤销秘书科,设立办公室。 秘书科 (未配领导人) 办公室 主 任 王占科1983.12任职 批捕科 科 长 李春之 1981.9任职 起诉科 科 长 段文学1981.9-1983.9 张永春1984.2任职 经济法纪科 科 长 张永春1981.9-1984.2 刘永发1984.3任职 (三)通河县第九届人代会期间的县人民检察院 (1984.4-1987.9) 1.通河县人民检察院领导人 1984年4月,在通河县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选举吕宝林为通 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87年4月,吕宝林离任,在县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选举崔永 和为通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检察长 吕宝林1984.4-1987.4 崔永和1987.4-9 副检察长 由昌文 段文学 2.工作机构及领导人 1984年4月,检察院工作机构有:办公室、批捕科、起诉科和 经济法纪科。 1985年9月,经济法制科分为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 办公室 主 任 王占科 副主任 李 钧1985.9-1987. 2 林 野1987.2任职 批捕科 科 长 李春之 起诉科 科 长 张永春 副科长 刘元建1985.9任职 经济法纪科 科 长 刘永发1985.9离任 经济检察科 科 长 刘永发1985.9任职 法纪检察科 副科长 林 野1985.9-1987.2 (四)通河县第十届人代会期间的县人民检察院(1987.9-10) 1.通河县人民检察院领导人 1987年9月,在通河县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崔永和继续当选为通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检察长 崔永和1987.9- 副检察长 由昌文 段文学 2.工作机构及领导人 工作机构及领导人为上由的延续,没有变化,不再收录。 (见第十五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