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审计管理 第三章 审计法制 第一节 地方审计法规建设 1983年哈尔滨市审计局成立以后,由综合处负责审计法制工作。1985年10月21日,市审 计局、税务局、工商局联合下发《关于对集体企业加强财税管理的通知》,同时还与有关经 济监督管理部门联合下发制止滥发误餐补助费、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金统筹办法实施细则等 规范性文件。1986年,市委、市政府下发《哈尔滨市国营企事业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调离实 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试行办法》,决定从1986年8月1日起,由市审计局对国营企事业单位 行政主要负责人离任实行经济责任审计。1987年9月3日,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审计局《关于 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报告》,要求部门审计机构对所在单位实行定期审计,并接受审计机关 委托,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厂长(经理),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同年,市审计局与经济 监督管理部门联合下发对广告宣传费,赞助广告活动加强管理,控制全民单位计划外用工, 对农村合作经济实行部门审计监督,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进行考评,离任经济责任 审计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其中,市审计局、市委组织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企事业单位 行政主要负责人离任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细则》对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提出了具体操作程 序。1988年,市审计局与经济监督部门联合下发审批自筹基建资金程序,工商企业注册资金 验资,加强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审计鉴证,抵押贷款审计公证,财产抵押贷款,股票、债券发 行审计公证等办法。1988年9月30日,市政府批转市审计局《对市属国营承包经营企业实行 定期审计的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市审计局负责对大型企业,部分中型骨干企业和其它重点 企业的审计。其它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负责审计。1989年1 月,成立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审计法制工作,主要职责是承担或参与本级审计法 规和上级发布法规实施细则的起草,参与市审计局内部及其它行政部门制发法规的讨论、修 改、协调工作,定期清理废止的财经法规和审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同年,市审计局会同市 监察局、粮食局、财政局、工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对个体饭店管理制止用公款吃喝违纪 问题的通知》。1990年,市审计局与市计委、财政局联合制发《商品房购置审批程序》;与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下发《加强国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帐外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 1990年4月6日,市审计局会同税务部门下发《关于实行〈审计查出应收缴税款通知书〉的通 知》,对审计机关查出的应收缴款采用《审计查出应收缴税款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税务部 门收缴。至1990年末,市审计局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应制定哈尔滨市 地方性审计规章。哈尔滨市审计局成立后,经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性审计规章3件;市审计局 与经济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22件;审计业务制度规范性文件14件;审计工作 规章制度16件;参与市政府有关财经法规的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23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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