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管理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管理机构 清光绪二十四年( 1898年 ) 哈尔滨属吉林省归阿勒楚喀都副统管辖。 沙俄以哈 尔滨为中心,将今道里、南岗、香坊一带划为中东铁路附属地。1899年5月,中东铁路工程 师A.K列夫捷耶夫对新市街(南岗区一部分)进行规划。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五月, 中东铁路总工程师尤格维奇批准发布《哈尔滨建筑临时规则》,规定各种房屋占地标准等。 同年12月6日,中东铁路管理局在哈非法组织一个变相的自治机关—“城市公共事业管理委 员会”又称“道路管理委员会”。是哈尔滨自治公议会的萌芽。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三月,清廷颁布新官制,将黑龙江将军改为行省。根据东北 三省行省官制规定,行省公署内设劝业司,主管建筑业。七月,沙俄在中东铁路局内设民政 部,下设土木司内陆路科,掌管监督地方团体及公共建筑土木工程和土木统计及工程年报等 事项。 1908年4月14日,哈尔滨市公署内设官房厅,下设财务、经济、医务卫生、商业统计、 学务、建筑六科。并于7月17日经哈尔滨自治公议会决定,成立“建筑规划立案委员会”, 制定出“建筑规划试行细则”(56条)。 1915年,滨江县设置木石税捐局,先后颁布“暂行建筑规划”、“土木建筑工程师及 技术员暂行登记条例”等管理法规。管辖道路修铺,房屋建筑事宜。 1923年3月1日,民国政府收回中东铁路附属地主权,设东省特别区长官公署,下设政务 厅、市政管理局、警察管理处、教育管理局、特别市政局等。同年8月,设东省特别区地亩 管理局,该局内部设调查科,除掌管土地调查、测量规划绘图外,亦掌管建筑事宜。 1926年,东省特别区市政管理局设工务处,滨江县设地亩管理局调查科,主管建筑业。 东省特别区颁布了《建筑规划》(56条)、《建筑临街房屋规则》(11条)、《关于街道堆 放材料的规定》和《工程师注册规定》等法令。3月30日,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下令解散沙 俄非法组建的市公议会,建立哈尔滨自治临时委员会,内设建筑科。科内设三个股:建筑工 程股,主管一切建筑事宜,审核建筑设计图纸,审查建筑物的质量;土木工程股,主管市内 马路、人行便道、桥梁、江堤和水楼的建设、维修;电业工程股,管理及筹办电业、自来水 工程。科长为自治监时委员会委员刘敏先。9月1日,市自治临时委员会改组,成立哈尔滨特 别市自治会及市政局,设有工程科,内设总务、建筑、技术、电业四个股。建筑股负责规划 设计和修建道路、沟渠和桥梁、工程估价、投标及核算、筹办市内一切土木工程、审核各项 建筑图纸、取缔市区违章建筑、发放市区建筑许可证执照、监督公有建筑工程、考核工程师、 技师等事项。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东省特别区市政管理局设有工程科,内分建筑、技术股, 主管哈尔滨市建筑事宜。 1933年成立哈尔滨特别市,统一了哈尔滨地区分散的政府机构设置。在哈尔滨特别市公 署内设工务处,下设道路科、规划科和建筑科。建筑科掌管建筑事宜,包括颁发建筑许可、 取缔建筑许可及设备检查与使用批准等。后期在警察署内设工场建筑课,管辖少数中国建筑 企业。此间,滨江市政筹备处相继发布《营造厂及泥木作注册规则》(15条)、《包工通则》 (32条)、《招工承包各项工程投标规则》(15条)及《招工投标程序》(10条)等法令。 1934年3月16日,哈尔滨特别市公署发布《土木建筑工程执行规定》(5章24条),对承 包工程契约、合同、保证金、竣工报告书以及投标、开标等做出规定。3月27日,哈尔滨特 别市公署公布《土木建筑承揽人支给材料请领须知》(4条),对工程承揽人请购材料审批 做出规定。12月7日,哈尔滨特别市公署都市建设局内设总务科、都市计划科、建筑科、土 木科、水道科等。建筑科负责建筑指导及助成,都市计划方面所执行的建筑物设计及工程的 施行。土木科负责都市计划方面除建筑物外所执行的其它市营设施设计及工程施行。 1935年8月10日,哈尔滨特别市公署公布《承揽投标人须知》共16条,并附标单样式, 对市内承揽建筑工程投标程序、办法及中标条件等作了规定。 1936年12月23日,滨江省公署以滨令第6号发布《滨江省土木建筑工事执行暂行规程》, 共51条,对工程投标等事项作了规定。 1940年,哈尔滨市政当局对土木建筑业进行登记审查,对建筑企业的经历、资产以及对 技术员的技术水平,都作出明文规定。哈尔滨近百家私人建筑企业逐渐被迫停业。建筑施工 任务,被十几家日本建筑企业垄断。 1941年3月,哈尔滨市工务处内设监理科,都邑计划科、土木科、水道科、建筑科。监 理科主管土木建筑的统制、建筑材料的分配,建筑书类的审查等事项;都邑计划科主管制定 城市发展计划,整理土地区划,确定公共用地,指定建筑线路、经营土地、城市绿化、土地 测量等事项;土木科主管城市道路、桥梁、河川、港口、埠头和住宅地等事项;水道科主管 上下水道的修建和收费等事项;建筑科主管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建筑物管理和修缮及建筑 工程指导等事项。 1945年10月,国民党派杨绰庵来接收哈尔滨市政权,宋夙恩任工务局长。1946年4月28 日哈尔滨解放,5月3日哈尔滨市政府成立,市长刘成栋下令,任命邓恩成为工务局长兼任土 木科长,宁致远任副局长。1948年春,工务局撤销,成立建设局,丁冬放任局长。 1948年8月,郭林军任建设局长,李子敬任副局长。行政秘书韩世翼,文书秘书于丕模, 主管城市、交通、房地产以及建筑业。 在刘成栋市长倡议下,由郭林军、韩世翼主持,以邓恩成、赵钟山为主共同编纂三集《 建筑工程予算参考资料》,出版3次,成为新中国成立后,指导建筑施工的经济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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