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管理 第三章 劳动管理 第五节 作业制度 建筑工地土建工人夏季工作时间,基本上执行9小时、每两周休息1天的制度。1954年哈 尔滨市建筑企业执行东北行政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作业制度的规定: 建筑工人夏季施工时间,每日法定工作时间为9小时,每两周休息1天。冬季施工期内, 每日法定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休息1天。冬季作业时间北满地区自11月1日至次年3月15日; 安装工人不分季节,每日法定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休息1天。但如因工作需要或配合 土建工人休息时间必须一致时,由工程公司提出,同级工会同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每日 工作时间可延长为9小时,增发1小时工资,每两周休息1天,发给1天标准工资,不按加班加 点处理; 土建安装工地在夏季施工期内,必须随同工人实行9小时工作的干部、职员、技术人员, 经工程公司经理批准,每日可按本人工资多支给1小时工资,超过9小时,不另发给工资或补 助; 工地现场的汽车司机、马车夫、勤杂工等,每日工作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与习惯规定, 如公休日出勤者应尽可能组织轮休或补休。 1956年工资改革时,国务院规定,土木建筑企业的工作时间应该结合工资改革,自7月1 日起一律改为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1天的制度。在工人自愿和有利于工程进度的条 件下,假日可以调剂集中使用。改变工作时间后,土木建筑施工技术定额也应相应地减少1 小时。 1980年新型集体企业兴起后,其劳动作业已不被固定的工作制度约束,而是根据施工任 务需要和气候条件,确定各自的工作时间。1985年,国营施工企业也随之改变了固定的工作 制度,所有的建筑工地,在施工旺季都工作10-12小时,由于建筑工人普遍实行计件与包工 计酬制度,加班加点不再须经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在冬闲或虽处旺季但没施工任务时,职工 可随时放假,停产放假期间待遇,视企业经济情况,有的给部分工资或全额工资,有的则分 文不给,职工在放假期间可另谋生活出路。8小时工作制,只作为计算标准工资的制度。 企业遇有外地施工任务,赴外地施工的职工或年休1次或月休1次探亲假。年休多在春节 前后,休假1个月左右;月休视路程远近,一般保证在家团聚2-3天。探亲期间工资照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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