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公安.司法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司法机关
    
    宾州厅设治后,向以行政兼管司法。1908年,在宾州府内设推事2员。1909年,省派推事、检察2长,设地方审判、检察2厅,管理民刑诉讼案件,司:法开始独立。1910年,初级审判,检察2厅撤废。1912年后,由县知事兼理司法,不久,复设审检所,不到1年时间复撤废,仍由县知事兼理司法。1924年4月,设立司法公署,至此,司法行政机构开始独立。
    1934年,伪政权设有司法公署,下设审判官和检察事务官及监狱等机构。1945年8月15日,伪司法公署解散。
    1947年5月,县政府设司法科,同年10月撤销。1948年8月,恢复司法科,1949年3月撤销。1980年10月,恢复司法科,1982年12月改为司法局,各乡、镇设司法助理1--2人。
    1981年8月,成立公证处与法律顾问处,皆隶属于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