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篇 财政.税务.金融
第三章 金融
第八节 保险公司
    
    1951年,县内开展保险业务,对机关财产、企业财产一律强制保险,其保险费准列入预算。
    1958年12月20日,撤销保险机构,退还牲畜养猪保险费。随着人民公社的建立,原办的财产强制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运输保险,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由1958年起一律停办。
    1964年1月重新建立保险公司,1966年受到"文化大革命"冲击,机构撤销。
    1980年1月复建保险公司,办理企业财产、汽车、货物运输、船舶及家庭财产等保险。
    1983年收保险费38.3万元。
    1984年收保险费45万元。 
    1985年收保险费67万元,超计划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