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军事
第三章 兵役制度
第一节 招募
    
    1880--1941年,本县征集的兵丁、团勇(含官长),皆实行招募制。1881年,宾州厅捕盗营外委月薪22两,马兵每人每月饷9两,步兵每人每月3两(每两白银折3.3吊)。1882年,宾州厅(招)募勇数队,队官每人每月发给口粮钱30吊,外给5吊,做为纸笔墨费及灯烛之用。什长每人每月发给口粮20吊,兵勇每人每月发给口粮钱12吊。
    1915年,宾县招募保卫团,总队长每月薪饷100吊,外加办公费用200吊,教练员每月70吊,号目28吊,护兵14吊。驻在外地的分队长每月50吊,号兵16吊,护兵12吊,队目(班长)12吊,队兵10吊,夫役8吊。1921年,保卫团总队长年薪俸1万吊,教练员7 000吊,分队长5 000吊,号兵1 500吊,团丁1 000吊。
    1933年后,县内招募的自卫团每人每月薪14--16元不等,分队长2022元,大队长70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