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公安 司法
第二章 检察
第三节 法纪检察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范围有刑讯逼供、诬告陷害、破坏选举、非法拘禁、非法搜查、非法管制、报复陷害、侵犯通讯自由,玩忽职守、虐待犯人、私放罪犯等,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刑事检察重点是打击敌人,惩办罪犯,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经济检察主要是经济领域的犯罪,立案、侦察、公诉;对公安、司法机关的执行法律监督,以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1981年增加监所检察业务,对监狱、看守所进行多次检察,保证政策和法律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