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公安 司法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四节 民事调解
新中国成立后,在县人民法院的组织下,陆续在乡(镇)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 "文化大革命"期间解散,1973年得以恢复。1980年司法行政机构建立以来,加强民事调解工作的领导,在全县建立健全乡(镇)级调解委员会27处,村级309处,街道13处。由于发挥了预防犯罪的第一线作用,使大量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避免矛盾激化,减少了某些犯罪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