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篇 建设 第一章 城乡建设 第三节 房产管理 城乡所有房产,由来已久地均归私人所有。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对巴彦、兴隆、西集3个较大城镇的私有多余的、出租的房产,实行赎买政策,按质作价,按年付息,由房产管理部门出租给城镇居民。共计接管私人房主288户,1 538间房屋。房产部门本着"以租养房"的原则,负责维修、统一管理。到1985年,共管理房屋6 001间,其中,改造付息的1 538间,公有的2 263间,单位交管的2 200间。全年收租房费16万元,维修房屋28 108平方米。加之1981年以来,工商企业、文教、卫生、农、林、水利、国家机关,共竣工建筑面积58 474平方米(住宅面积13 474平方米),公助私建房屋21 680平方米。因而,城镇居民住房难的问题,有所缓和。各地农村房屋仍归个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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