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人民公安
第十章 交通管理
第六节 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违章

    1946年哈尔滨解放初期,全市有人口80余万,机动车辆1100辆,大小街道1300余条,市
区人、车、路矛盾不突出。交通员仅管交通指挥,对于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的发生则由各区
公安分局治安股处理。1950年,交通违章、交通事故上升,伤321人,死亡42人。市交警大
队派专职人员参与各公安分局治安股处理交通事故。1959年,哈尔滨市因交通事故死亡48人。
为减少事故的发生,同年11月10日—1960年2月17日,在全市有车单位开展百日安全行车竞
赛运动。1963年,哈尔滨市人口、机动车辆增加,而道路建设基本没有发展,人、车、路出
现矛盾,主干道路有时不畅通,集中出现在繁华闹市区十字路口,导致增加事故多发因素。
1969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超过百人。1972年,哈尔滨市发生多起重大交通事故。同年
6月3日,市电车公司无轨电车驾驶员翟继堂驾驶二线自编6563号无轨电车,在道里区尚志大
街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行至东五道街口,临遇一台同一方向行驶的自行车向左转弯,翟发现
后向右打舵,将车驶上人行道,撞断一棵树后,将人行道行人徐曼卿(女,26岁,呼兰永兴
中学教师)、罗俊刚(男,17岁,第51中学生)撞死。肇事人被依法处理。12月27日,市公
共汽车公司汽车司机驾驶员李学斌,驾驶大客车为哈尔滨轻纺机械制造厂接送职工上班。途
经新香坊东铁道口处,由于不望,发现火车驶近时措手不及,被货运列车撞到26余米远电
柱上翻车,造成11人死亡,13人重伤、33人轻伤。肇事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75年,市
公安局发出《关于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处理的通知》,规定对 肇事人报批拘留处罚,由区
交警中队上报市交警大队审批,再报市公安局批准。市交警大队有权对肇事案件裁决和起诉。
同年4月13日,哈尔滨热电厂汽车驾驶员冼宝昌,驾驶“哈一型”大客车去厂外为结婚出车。
途中经穆家沟铁道口时,冼宝昌未认真注意望,被372次旅客列车撞在尾部,翻倒在路基
下,造成8人死亡,11人轻伤,汽车毁损的重大恶性事故。市交警大队对肇事人冼宝昌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979年6月,市交警大队在内部制订《关于处理交通违章职权范围的规定》,对外勤民
警处理交通违章的职权范围做了具体规定。同年,对肇事人提起诉讼意见改由市公安局预审
处执行。
  1981年,由于人口、车辆大幅度增长,交通事故增多,交通死亡人数上升到151人。1982
年5月,针对交通事故处理中法规不健全的问题,市政府发布哈尔滨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暂行办法》,提出处理交通事故,“以事实为根据,以责论处”的处理原则,对事故责任划
分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无责任5种。确定对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由市交警大队领
导参加集体讨论定案的方法。
  1986年3月,市交警支队处理交通事故开始执行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关于黑龙江省道
路交通处理规定》。
  1988年9—10月,哈尔滨市连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市交警支队和各区交警大队召开交
通事故处理现场会29次,公开处理交通肇事人犯,逮捕8人,刑事拘留4人。同年,市交警支
队举办事故单位领导学习班43次。对90名交通肇事人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124名肇事责
任人依法拘役。对交通违章责任人,吊销驾驶证153个,吊扣驾驶证146个,摘掉车牌18付。
使驾驶人员增强遵章守法观念,事故明显下降。
  1989年,哈尔滨市因交通事故死亡281人,其中市区211人,郊区70人。同年4月9日,公
共汽车公司驾驶员王会杰驾驶柴油客车,在南岗区宣化街由西往东行驶。至5线理治街站台
进站时,因刹车不良,将过道人赵淑青(女,37岁,道外保险公司干部)及领着的孩子李凯
(男,9岁)撞倒轧死。为加强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市交警支队制定《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方
法》的规章制度。建立堵截肇事逃跑案犯网络,侦破肇事逃跑案件26起。
  1990年1月25日18点25分,哈尔滨重型机械厂停薪留职人员万铁昆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
在太平区南通街由南往北行驶,至电车105路终点处,遇有哈电车公司105路驾驶员李显刚准
备给车搭线,从驾驶楼走出来时,被万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撞倒。万和其同车工人把李显刚抬
到车上,以到医院抢救为名,拉至太平桥东,扔至马家沟西岸、活活冻死。案发后,市交警
支队组织警力,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将罪犯万铁昆抓获,依法判处死刑。同年,市交警支队
多次举办打击肇事罪犯,教育全体驾驶员、车管干部会议。其中召开现场会、公判会19场次,
对83名肇事罪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拘留301人,破获47起肇事逃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