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城市建设
第四章 环境保护
第二节 环境监测
    对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执行各类环境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为排放污水收费等环境管理提供数据。污水排放主要执行黑龙江省松花江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0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标准(见表3-11)
    1990年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标准(见表3-12)
    大气监测主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经区环境监测表明,城区大气颗粒物日平均为0.93毫克/立方米,国家规定标准为0.30毫克/立方米,区大气颗粒物超国标0.63毫克/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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