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寿县人民法院1950.1-1987.10

    延寿县人民法院在解放战争时期称司法科,列政府工作部门序例,新中国成立后始独立办公。
    人民法院的历届主要领导人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未召开前属任命制,其任命权在本级政府。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后,由历届人代会选举产生,但仍列为政府工作部门序列。
    中办(1985)47号文件下达之后,人民法院行政级别提高,始列为本级政权组织系统。
    延寿县人民法院组织史资料为了便于查阅,采取始末叙述方法,但在组织沿革中用文字作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