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6.10-1987.10

    1976年10月,延寿县人民法院院长李树文,副院长孟庆云、栾成烈、郭志勤。
    1978年6月,免去孟庆云副院长职务。
    1979年1月,副院长郭志勤调出。
    1980年9月,在延寿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上,李树文连任法院院长,栾成烈连任副院长。
    1981年8月,王振庭,刘庆宝任人民法院副院长。
    1984年2月,张凤琴(女)任法院副院长。
    4月1日,在延寿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上,李树文在次当选为法院院长,副院长王振庭、刘庆宝、张凤琴。
中办发(1985)47号文件下发后,人民法院行政级别升格,列入县级政权系统。
1985年6月,人民法院院长李树文离休,王凤翔代院长,同时免去王振庭副院长职务。
1987年7月,免去张凤琴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1987年9月,在延寿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上,王凤翔当选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刘庆宝。 
10月,金光日任人民法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