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地籍管理 第一章 土地权属 第二节 民国土地权属 民国初期,哈尔滨附近出现了阿城县四五甲民人聚众群起抗租的事件,并由此引起一场 土地权属的争端。1912年11月,阿勒楚喀旗务筹备分处向吉林都督和吉林临时省议会的呈文 称,民人抗租理由"一为阿城原属旗地,现既改为民国,旗人应在淘汰之下,其财产自然应 归民有;二为旗产原未需价,食租已经多年,今后理宜佃民独享其利"。 吉林临时省议会接到呈文后,向吉林都督呈文咨请称"招民开垦旗人食租,其招佃办法 乃与一般招佃食租者无异,皆系双方立有契约,按年纳租,履行有年并无纠葛,且已一律升 科给照,纯系旗人己产。毫无疑义,应按照国家法令为之保护,断无变更之理。今该四五甲 佃户等,以国改共和背约抗租,实属误会共和宗旨,应请明白解释晓喻佃户,各依现行契约 照常交租……"。 1912年12月31日,吉林都督陈昭常发布都督告示"阿城系早年迁拨京旗地方,界内荒地 原经国家授给该旗人等自谋生计,是官荒划作旗荒,故无纳价可言。迨经给照升科,尤与普 通民地事归一律,所有租种旗民地亩之人,自应各照所立契约照常交租,更当彼此联络情谊 破除界限,同享共和幸福。倘有不法之徒设谋抗租希望夺产,即属容心破坏秩序危害共和, 一经觉查或被告发,定行尽法惩办,并严究为首煽惑之人,从重治罪……"。 抗租带头人、师范毕业生刘传经,对吉林临时省议会和吉林都督的处理不服,进京上访, 向大总统呈递《陈请书》称:阿城、拉林、双城三城土地(包括今哈尔滨市的土地)除旗己 产外,均系汉人占垦官荒,只因前清偏重于旗,如有汉人私种地亩,立逐出"毁陇焚巢",垦 民迫于无奈,只得找认旗人为东,以免被驱逐。那时议定纳粮租皆有限制,并立有永远为业, 不许增租夺佃白契一纸,嗣后旗人恃势背契增租夺佃,引起诉讼,经吉林将军铭安和长顺二 帅拟定,每垧纳钱租为六百吊,纳粮租为三斗。但近年来旗人将民人之垦契换为租契,每垧 增至一石或六七斗。光绪二十八年军宪长奉谕清赋,奏明本省无论旗民之地,一律升科免缴 其价,以杜绝旗人私租弊端,除旗人额缺地外准归垦户承领。唯因民认旗为东,旗人毫无费 力,皆是民人自力开垦,世世相承,幸有此清赋章程,发给小票侯领大照,不意旗人把持私 租,将民垦地"指鹿为马" 称己产。……去冬旗人收租、民户按定章三斗交纳,未遂旗人心 愿,即控告民人抗租,吉林都督不悉民认旗东之底蕴,饬令三城严拿少交旗租之民。 1913年旗族公推代表吴世良等人就刘传经上访事,向大总统及内务部筹办八旗生计处呈 送《辩证书》,对刘传经《陈请书》中提出的认旗为东,钱租六百粮租三斗,换契增租,旗 民之地一律升科,除旗人额缺地外准归垦户承领等问题,一一作了辩驳。 在此期间,又有阿城公民、县劝学员魏慎修向吉林都督上书,提出"国体既经改革,从 前阿城旗人所占之土地均应归民佃承领",并提出换照清丈办法数条。吉林省议会认为,"魏 慎修所说的旗人所占土地,实属旗人己产,万无剥夺之理。其所称换照清丈,以及丈放街基, 实则以国家能得进款为名,希图耸听。换照清丈涉及全国,当前国家基础未牢,内忧外患迭 起,对此忧民之举实不可取。去岁秋间该处四五两甲佃户聚众抗租,几乎酿成暴动,经前临 时省议会咨请解释共和宗旨,晓谕佃户照常交租,风潮始息,乃为时未久。该公民魏慎修等 又倡斯议,实于地方秩序大有关碍,应即将斯议取消"。 1913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出"咨吉林都督文"称"吉林阿城县旗族代表吴世良等呈诉前来, 查阅该代表等辩证各节,前经省议会认为旗有私产,并由吉林都督出示晓谕,均系实在情形, 刘传经所请当然无效"。至此,土地权属争端风波平息。 民国时期,政府从法律上保护了清末的旗地(包括拨给京旗谋生之地和旗人招民垦种收 租的土地)和民地的所有权。这个时期,隶属吉林省滨江县的土地,一部分未确权的土地属 于官府所有;一部分旗地和民地属于私人所有。官府所有土地经过丈放发照后,即可变为私 人所有。私人所有土地允许自由买卖、转让和租佃。滨江县的傅家甸和四家子(今属道外区 )官府所有土地丈放时,多为官僚、富商和地主依势承领,承领后进行买卖,从中渔利,有 的富商还进行了房地产营业。1918-1919年傅家甸著名巨商源顺泰根据傅家甸商业发达,房 价日高的情况,从事于房地产营业,陆续买房产街基,在四家子有夹荒两处、地基61方,在 傅家甸有房基地26处。买来房地产后,设立修工处标牌,翻修改造竣工即改用源顺泰经租之 牌进行出租或出售。当时买卖房地产的现象已经普遍,在自由买卖中,都有买契和卖契。 此外,由于清末遗留的旗民土地权属问题,在傅家甸也发生过土地权属争端。据1921年 5月的《吉林公报》刊载,滨江县地方财务主任傅云亭及绅商代表刁荫棠等向吉林省长公署 呈称:"滨江县自治公产,原为本埠公民傅春芳于前清光绪二十五年,在拉林协领衙门报领 旗署之晾网津贴地,计十垧。光绪三十二年地方自治会成立,筹措经费无着,由傅春芳之后 人傅云亭报效于自治会充为公产(因此称自治公产),当交自治会管理。民国二年自治会奉 令停办,凡属地方自治警学各项公产统归财务处接管,即由财务处招户经租,分段出放。并 按年向吉林双城县署纳租。民国五年地方发达,经张兰筠知事呈请,将傅家甸街基一律清丈 另放,凡租赁自治公产各户均呈请继续租住,又经滨江县派员会同财务处按段勘丈,树立标 识,绘具草图,规定价目,历年缴纳,毫无异议,有案可查。不意旗人文梁其故父恩祥,先 年亦曾在拉林协领衙门租领另一地点之津贴晾网地两段,西一段七十垧(即现已卖给殖滨公 司之地),东一段二百八十垧(即北江夹沁子之沙滩柳条通地)共三百五十垧。光绪三十年 开办商埠,经杜前道尹将文梁所领之执照强行追出,名为入股,实则没收该文梁管业权全行 取销。迨殖滨公司价买后,在临江处修筑江堤,地方渐有起色,兼之江流北滚,水落滩出, 文梁见有利可图,起而经营……如在伊原领范围内经营,不侵害他人地址尚无不可,近竟置 该原地于不顾,横指自治公产为已有,在滨江地方审判厅将管理自治公产之财务处及租占自 治公产之租户一同状诉……审判衙门受理此案对土地所有权之主体属于何人尚未审讯明确, 竟凭文梁一纸之请求将租占该地之租户财产遽行扣押,殊属违法……恳请钧署彻底查究,并 将财务处之租户扣押命令取消"。民国十年五月十六日吉林省长孙烈臣签署吉林省长公署训 令,"关于该地界址,应候令清理田赋局转令滨江县于执行文梁诉案时,派员认真勘划籍免 纠葛"。 民国时期,沙皇俄国在哈尔滨霸占的"铁路附属地",仍然掌握在中东铁路管理局的手中, 由地亩处向中国人、俄国人和其他外国人进行短期和长期出租,从中收取巨额租金。1917年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政府曾声明无条件地归还中国,但未能实现,依然把持在以霍 瓦尔特为首的沙皇俄国残余势力的手中,继续由地亩处出租,并有些俄国人从中转租渔利。 1920年3月,北京政府宣布收回中东铁路及附属地的中国主权。同年9月宣布将中东铁路 用地及沙皇俄国在哈尔滨和中东铁路沿线非法侵占的中国土地划为东省特别区,并在哈尔滨 设立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行使行政管理权。接着又收回铁路守备权和铁路附属地的警 察、司法等权。1923年7月28日,东三省保安总司令张作霖、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朱庆澜、 中东铁路督办王景春等商定,撤销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成立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收 回中东铁路附属地的中国主权。当时,沙俄残余分子、中东铁路管理局局长霍斯特罗乌夫勾 结意、英、德、美、日等国公使,企图阻挠接管,但阴谋未能得逞。同年8月1日,东省特别 区地亩管理局在哈尔滨成立,当日发出通告,原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职权管理的全部事务, 归由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处理。各国居民和铁路局签定的租地契约继续有效,租用土地的 全部文件,不论长期租用或短期租用,都应交给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以便注册。并告知 居民自公布通告之日起,凡租用土地、交纳租金、解决土地划界时发生的纠纷等均要到地亩 管理局去办。8月15日,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又发布中俄文布告,告知中外商民,嗣后如 欲租领地段,务须来局呈候核办。如在8月1日以后与地亩处订立租地契约者,本局一律认为 无效,除函高等审判厅转饬各登记所查照,并由警察随时监视。 此时,中东铁路管理局对中国政府收回铁路附属地的主权,仍不甘心。强调"铁路附属 地是铁路局为发展商业和企业的需要,没有土地经营就不能正确有效地发展商业活动"。中 国政府对此提出"拨给中东铁路局的土地是为铁路本身的需要,而不是用于经营",予以驳斥。 1924年12月,俄人哈尔滨自治会以公函向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声述,自治会应有地亩, 请将20006方沙绳土地仍拨归管理。对此,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于1925年1月复公函,"特 区市政已设专局管理,用地一节自有该局规划,若迳拨贵会未免纷歧,敞局实难照办"予以 回绝。 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发出通告和布告以后,哈尔滨许多中国居民携带有关租地文件, 到地亩管理局呈报注册,办理继续租用手续。也有一些居民由于不了解收回"铁路附属地"主 权的实质,观望等待。有的俄国人仍继续向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租地盖房。对此,东省特 别区行政长官公署指令地亩管理局,凡1923年8月1日以后向铁路局地亩处领出的土地,一概 无效,盖房的由警察总管理处查明禁阻建筑。并令饬市政管理局,嗣后如有向该局请领建筑 许可执照时,务须查明承领地照年月,如系中东铁路局地亩处8月1日以后所放地段,一律不 准发给。 此外,由于有的哈尔滨居民不了解特区地亩租赁性质,加上受沙俄残余分子和坏人的欺 骗,出现了私自将承租的街基宅地变卖的情况。为此,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于1926年11月 16日,发布布告,"特区地亩系属租赁性质,期限长短均载于原合同内。其普通街租期一年, 多者五年十年,长期租地亦有限期。期满无论长短租地能准续租与否,俱应另行规定。如无 合同而仅有缴租收据者,尤属一年。租户仅有限期内的租权,并无土地所有权,不得自由变 卖。倘租户于租期内有情愿转移于他人者,须缴清当年租金,由双方会同请准后,新租户始 有接收承租权。其所得租权及应尽纳租义务,亦以原户租期内各项条件规章为限。田地则一 年一租,租户对于建筑及转移,亦无此权利"。 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成立以后,夺回被沙俄霸占的"铁路附属地"的主权。承认中东铁 路管理局地亩处1923年8月1日以前租出的土地承租权,未出租的地段将继续出租,所有权属 于官府,但承租者可以将土地租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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