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地籍管理 第三章 土地登记 第二节 租地合同转让公证登记 清末民初,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租放的土地,订有租地契约合同为凭据。租地合同转 让,须经地亩处书面批准,公证处公证。申请公证时,转让和接受合同双方都提交个人护照 (多是俄国人互相转让)。写明公证的时间、地点、公证登记号、转让地段号和所在地域、 转让金额等,在公证人监视下合同双方亲笔签字后,公证人再签字。清宣统元年(1909年) 俄国人伊万·斯切班诺夫转让给谢尔盖·瓦西里也维奇·谢尔盖也夫的租地合同,经中东铁 路管理局地亩处书面批准,在哈尔滨俄国人阿列依尼柯夫公证处公证。公证书(原系俄文) 内容是:"1909年6月17日,哈尔滨,公证登记号1639。伊万·斯切班诺夫租用的老哈尔滨( 香坊)五道街52号和53号地段(面积585方沙绳)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以及该地段上 的全部建筑物,转给谢尔盖·瓦西里也维奇·谢尔盖也夫。在公证签字时,收到700卢布。 谢尔盖·瓦西里也维奇·谢尔盖也夫接受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一定准确执行中东铁路 局在合同中确定的条件"。公证人证明转让和接受合同双方是亲笔签字,并对提交的个人护 照进行公证。 1919年4月,谢尔盖·瓦西里也维奇·谢尔盖也夫根据转让合同公证,经中东铁路管理 局地亩处的书面准许,又将该地段转让给托玛什·拉夫连切也维奇·布依诺维奇。同年5月3 1日,合同双方在哈尔滨俄国人姆·斯·乌曼斯基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书的程式与1909年 租地合同转让公证基本相同。在公证签字时,转让人谢尔盖·瓦西里利也维奇·谢尔盖也夫 收到转让金10000卢布。接受合同人托玛什·拉夫连切也维奇·布依诺维奇在公证书上表明 接受租用中东铁路管理地亩处的地段租用合同中全部权利和义务,准确地执行合同中规定条 件,按时全部交纳合同中所规定的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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