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地籍管理
第三章 土地登记
第五节 换发租照

  1927年10月15日,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指令公布《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填发租照
简章》,进行换发租照和租地证明书。"填发租照简章"规定:"中外人民租领长期地段,租
金交清即填发租照。其分年交租地段,在未交清以前,先行发给租照副本并界址图,俟租金
交清后,另换正式租照。中外人民租领短期地段,交清到期租金即发给短期租地证明书附界
址图,无论年限多寡,以不欠到期租金为有效,其期满准予续租者同。前经中东铁路管理局
地亩处出放长期地段,根据原合同所载应纳租金早经交清或未经交足,由地亩管理局征收已
清者,换发长期租照。短期地段已将新租旧欠如数交清者,换发短期租地证明书。凡地亩管
理局新租地段,30年以下10年以上为长期,10年以下为短期。发给租照后,所有前经中东铁
路管理局地亩处所发之租地合同等,一律缴回作废。有其他项原因不能缴回者,亦不再生效。
发给租照后,无论长期短期租户,如有声请转移更名者,遵照地亩管理转移规则办理。换发
租照期限至民国十七年六月截止。租户除有特别情形业经声明备案外,如逾期不来换领,其
旧有租地合同等证件,由地亩管理局通知法庭,一律宣告无效"。
  简章公布后,虽有租户遵期换领,但拖延不办者仍居多数。为此,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
局不得不一展再展换照期限,并实行收工本费及按月递加处罚等限制办法。
  1929年5月11日,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又发布布告,"兹查至本年五月一日已届终满之
期,除本部新放地段随时遵章换领,免罚不计外,而旧有租户未能遵限呈缴者尚复不少,若
即停止换发或再增加处罚,未免偏枯不均。为维护原租户权利及便于将来管理起见,兹拟定
仍继续换发,俾归一律,而免向隅。至所有应征工本加罚等费,并拟定按照加罚末期工本费
数目(即共加罚6倍,长期十二元,短期六元,外加原定照费)征收,不另增减"。
  由于多数租户仍不按限期换领,换发租照工作进展迟缓。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于1931
年9月4日就换发租照问题,再次发布布告。"查自民国十七年起始发照以来,迄今已将四载,
其已经遵章换照者尚不及全数之半。……兹为慎重租权起见,确定自布告公布之日起,除民
国十八年租放及新安埠民国十六年十二月租放之街基正在发照期中不计外,其余未经换领租
照各户,其长期街基交清租金持有合同者,即时限其换领租照。其长期街基未经交清租金及
短期街基按年交租者,于到地亩管理局缴纳租金时,届期租金交清即将租据保留,并限五日
内将以前租地证件及换照加罚等费交齐,以凭换发租照。至于换照及加罚等费,仍按以前办
法征收,不再增加"。
  为使租户进一步明确换发租照的有关事项,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于1931年10月24日发
布布告,公布了《重订填发租照规则》(共二十条)。地亩管理局租放的地亩,除田地外,
长期租地其租金原定一次完纳者,租户于交清租金之日起,3个月内到地亩管理局请发长期
租地执照并界址图。长期租地其租金原定分期完纳者,租户于完纳第一期租金之日起,3个
月内到地亩管理局请发长期租地执照副本并界址图。长期租地其租金原定分期完纳者,租户
完纳末期租金之日起,3个月内持原发之执照副本换领长期租地执照。短期租地户于完纳第
一期租金之日起,3个月内到地亩管理局请发短期租地证书并界址图。地亩管理局免费拨地
时,呈准后即填发免费拨地执照。
  长期租地执照收工本费2元、印花税2角;副本收工本费1元、印花税1角。短期租地证书
收工本费1元、印花税1角。免费拨地执照收工本费2元、印花税2角。地亩管理局所发界址图
每份收工本费1元。逾期3个月不来领取执照、证书,未满1个月者加收1倍,未满2个月者加
收2倍,未满3个月者加收3倍,未满4个月者加收4倍,未满5个月者加收5倍,5个月以上者加
收6倍。
  长期租地已将租金交清者,填发长期租地执照。长期租地其租金原定分期完纳不欠到期
租金者,填发长期租地执照副本。长期租地其租金原定分期完纳已将末期租金完纳者,换发
长期租地执照。短期租地不欠到期租金者,填发短期租地证书。中东铁路管理局地亩处在东
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成立之前租放的地亩,依照上述规定继续换发执照、副本、证书。但以
后另有限制办法者不在此限。
  租户将原领之执照或其副本或证书遗失,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取具商保,呈请地亩管理
局另发抄本。免费拨地之户如将原领免费拨地执照遗失,登报声明作废,但因免费拨地之户
系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团体时,免觅商保。
  数户移租的地亩,已经呈由地亩管理局勘劈清楚者,除将原领执照或其副本或证书注明
尚余面积若干,发给其中一户收执外,其他各户一律另发加字复号执照或其副本或证书。未
经分劈的地亩,如夥租人等以一份执照或其副本或证书不便分执,呈经地亩管理局审核无碍
者,发抄本分交各户收执。原执照或其副本或证书未经载有夥租人者不发给。
  长期租地执照、短期租地证书、免费拨地执照,以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名义填发。
长期租地执照副本,以东省特别区地亩管理局名义填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