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地籍管理 第四章 土地分等定级 第二节 郊区农村土地分等定级 清朝光绪年间,阿勒楚喀副都统管辖的哈尔滨地区,在全面开禁后丈放地亩时,实行" 酌量地方之繁僻,土质之膏瘠,划分为一、二、三等荒收取放荒地价;熟地也视土质膏腴, 分为上、中、下三等征收田赋"。 民国时期,丈放地亩按地亩情况划分等级。据1917年(民国六年)《吉林公报》刊载: "地势平坦,土质肥沃,民户繁多,交通便利者为上等;地势平坦,土质稍薄,民户稀少, 运输较难者为中等;地势坡洼兼有,沙石碱卤,且近边僻繁盛难者为下等;沙石斤卤不易垦 种,地处边僻,繁盛无期,招领不易者为最下等"。以后又根据不同情况将上、中、下三等, 再各分为三级。 沙皇俄国借修筑中东铁路之机,掠夺了哈尔滨地区的土地,进行长期和短期租放时,除 按土地适用情况划分为耕地、割草地、放牧场、养蜂场、江砂筛选场等以外,还将耕地按土 质肥沃情况划分为一、二、三等。 东北沦陷后,1941年伪政府颁布了《土地等级制定法》。伪哈尔滨市公署为执行"土地 等级制定法",设置了土地等级权衡协议会,对除国有土地外的所有旱田、水田、林地、山 荒、牧场、湿地、沼泽等地均实行了分等定级。 抗日战争胜利后,哈尔滨市郊区农村土地,在土地改革中进行了评等定级。评等定级的 标准是以土地质量相同、常年产量(指平常年景、平常劳动条件下的一般产量)相同为一个 等级,一般以每垧常年产量250公斤为起点,每增加100公斤升一级。即每垧250公斤或不足2 50公斤为一级地,350公斤为二级地,450公斤为三级地,以此类推,产量越高地级越高。评 地级采取群众公议、民主评定的办法。此后,凡征收公粮和缴纳农业税均以此为根据。1956 年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长期没有对土地评等定级。国家进行各项建设占用郊区农村土地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被占用土地的种类,按种植农作物的产量、产值、补偿年限,确定 拨给土地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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