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用地管理

第三篇 用地管理

  哈尔滨地区的土地,在清朝"京旗移垦"时期,由地方衙门划定用地范围,任旗人承领占
垦;开禁放垦之后,通过放荒和丈放街基,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管理。修筑中东铁路后,沙
皇俄国以"铁路附属地"名义侵占的土地,用拍卖方式出租。东省特别行政区收回土地主权后,
采取租放、招标等办法进行用地管理。哈尔滨沦陷时期,日伪政府以出租出售进行用地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逐步加强对城市区域和郊区农村以及国家基本建
设征用土地的管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通过土地管理体
制的改革,对城市区域和郊区的建设用地,以及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实行统一管理。采取法
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进一步加强对菜田和耕地的保护措施。在城市区域推行国有土地有
偿、有限期使用的土地使用制度,使土地作为资产,在经济领域得到了充分体现。